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平交道口占用费、补偿费、路产损害赔偿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1 14:00:15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

  平交道口占用费、补偿费、路产损害赔偿费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144号 2001年12月20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甘肃省委、,为加快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化我省投资环境,切实为企业改革与发展营造宽松环境,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停止征收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补偿费和占用费等收费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发布的《甘肃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补偿和占用收费的规定》(甘交公[1991]1号)废止,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立即停止征收平交道口占用费、补偿费、路产损害赔偿费。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省委办发[2001]86号)精神,对《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修订。

  三、,确实损坏公路路产的要进行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交通厅、省纠风办等部门研究制定,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