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15 04:0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2005-12-25
【发布文号】法发[1992]16号
【发布日期】1992-05-16
【生效日期】1992-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1992年5月16日法发<1992>16号)
各省、自治区、,,:
现将我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在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和意见,。
附:
审判委员会第521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参照国际习惯作法,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伤残者本人、死亡者遗属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伤亡咚
最新资讯
-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寿光县东都宾馆诉栖霞县物资局、物资开发公司损害赔偿纠纷
01-30 2
-
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张某某诉某某县老干部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
01-05 2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平交道口占用费、补偿费、路产损害赔偿费的通知
08-21 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
10-22 0
-
11-21 2
-
02-1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