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二十八条:第三人的原因

发布时间:2020-10-10 10:31:15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二十八条:第三人的原因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第三人过错”的规定。一、“第三人过错”是指原告(受害人)起诉被告以后,被告提出的该损害完全或者部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从而提出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并且第三人与被告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比如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其工作人员作为第三人,提出“第三人过错”的抗辩。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

  一、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

  (一)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范围内一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范围内,被告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第三人的行为是原告所遭受损害的全部原因,即第三人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则应免除被告的责任,由第三人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错责任适用范围内,例如,甲在骑车下班途中,碰巧乙和丙在路边斗殴,乙突然把丙推向非机动车道,甲躲闪不及,将丙撞伤。在本案中,甲对丙突然被推向他的车前是不可预见的,因此甲没有任何过错,丙的损害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再例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由于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过往船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船舶免予承担责任。

  在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范围内,例如,某农舍的墙上挂了一串玉米,某一天该玉米脱落砸伤了在该墙下乘凉的人。按照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农舍的主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且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与自己有积怨的邻居拔松了挂玉米的钉子,从而使玉米脱落砸伤了他人。在此情况下,应由邻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在无过错责任范围内

  无过错责任也称为“危险责任”,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对于一些超常危险的活动,即使受害人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法律规定必须首先由危险活动的行为人或者高度危险物的持有人承担责任;对于一般危险活动的行为人,如果其能够证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则免除其责任,而由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