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5 09:12:15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规定。
本条规定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是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了修改。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在这一规定实施的三年中,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社会各方面普遍认可这条规定的立法原则,同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以及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有不同理解和看法,社会上也存在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的误解。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涉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切身利益。2007年立法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修改,总结了第七十六条施行实践经验,主要目的是妥善处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双方的权益,着重明确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二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三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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