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12-07 19:17:15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 ,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起诉。,。

  第五条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第六条 ,。

,、延误送达、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中止事由的,应予以受理。。

,应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三日”、“五日”,均指工作日。

  第八条 ,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劳动者应先就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条 ,,。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

,,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

  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保全的,。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第十二条 ,:

  (一)移送执行函(函中注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及住所);

  (二)先予执行的裁决书;

  (三)裁决书的送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