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适用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8 12:57:15
核心内容:国家赔偿法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8日施行。下面是损害赔偿栏目合作律师为您提供的原创稿件.
[关键词]
1.最高院公告
2.
一、最高院公告
法释〔2011〕4号
,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8日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
,:
第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
(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三条 ,应当继续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不予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
第六条 、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第八条 ,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不停止赔偿决定的执行;,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并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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