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27 20:33:15


  正文: 为正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国家赔偿

  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

  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

  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

  (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

  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

  行政赔偿诉讼。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

  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

  第五条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

  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

  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

  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

  二、管辖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的,、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管辖。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管辖。

  第九条

  (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3)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因同一事实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其中任何

  行政赔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

  第十一条

  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

  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

  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单独提

  起行政赔偿诉讼的,。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

。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高级人

,。

,应当逐级进行。

  三、诉讼当事人

  第十四条

  与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赔偿诉讼。

  第十五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

  劳动能力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

  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

  行政赔偿诉讼,若诉讼

  请求系可分之诉,被诉的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为被告;若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由人民

  机关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

  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

  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第十九条

强制执行具体行政

  行为,由于据以强制执行的根据错误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

  为被告。

  第二十条

,需要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

  起诉

  四、起诉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二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

  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

,提出行政赔偿请

  求。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

,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

  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有抚养关系的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提

  供该公民死亡的证明及赔偿请求人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因强制措施被确认为违法而请求赔偿的,

  和刑事赔偿程序立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

  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

  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

  五、审理和判决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

  为和与先例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第二十九条

,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

  判。

  第三十条

、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

  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整书。

  第三十一条

  被告在一审判决前同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的,

  依法予以审查并裁定是否准许。

  第三十二条

  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

  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

  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

  第三十四条

,在

  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判决书、行政赔偿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

  六、执行与期间

  第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

  拒绝履行的,。

  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第三十七条

  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

  一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

  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七、其他

  第三十八条

,除依照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外,

  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在不与国家赔偿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勘验、审计等费

  用,由申请人预付,最后由败诉方承担。

  第四十条

,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