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违法行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如何确定赔偿方式?
发布时间:2019-08-14 01:12:15
高某受聘于某县供销社贸易公司,担任该公司驻某市办事处代表。期间,擅自挪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将高某刑事拘留,并扣押高某现金72893元。此后,决定书,认为高某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退回被扣押的财产,但遭到拒绝。国家赔偿的申请,逾期均未得到答复。于是,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未将违法扣押的财产退还给高某是违法行为,,并退还相应利息。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司法机关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如果侵害的财产尚未灭失的,应当返还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采用返还财产这一赔偿方式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财产还存在;(2)返还财产比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因为返还财产是国家赔偿方式的一个例外,如果原财产虽然存在,但被运往外地或下落不明,则应使用金钱赔偿;(3)返还财产不影响公务的实施.如果原财产已经用于公务活动,返还财产将影响到公务的实施,应以金钱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司法机关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如果侵害的财产尚未灭失的,应当返还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采用返还财产这一赔偿方式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财产还存在;(2)返还财产比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因为返还财产是国家赔偿方式的一个例外,如果原财产虽然存在,但被运往外地或下落不明,则应使用金钱赔偿;(3)返还财产不影响公务的实施.如果原财产已经用于公务活动,返还财产将影响到公务的实施,应以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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