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常见纠纷热点

发布时间:2019-08-14 14:00:15



注意科室人员合法行医的资质

  依法行医是近年医疗行业管理的“重头戏”。但不少医院科室的人员使用情况仍比较复杂,有进修人员,也有博士、硕士研究生,甚至有聘用的医生。一旦发生纠纷,患方便以当事人不具有合法行医资质起诉,导致医方败诉的例子不在少数。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取得医生执照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要受到《刑法》的严惩。

  前不久,: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这些显然与医院科室违规使用技术人员的行为是不同的。但是,对医疗机构或科室违规使用医疗技术人员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目前尚无最后定论。

  目前的处理办法是: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行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对执业医师异地执业的行为,: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对上述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引发的纠纷诉讼,。一种认定医院超范围执业属于行政违规,应承担行政责任,患者损害后果与手术无关,医院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种则认定医院超范围执业,推定医院有过错,从而承担全部责任。

  ■注重首诊负责制的落实

  有这样一个案例:有群众发现高某躺在一公厕内,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中心派“120”急救车前往现场,将高某送到某医院急诊室救治。但该院急诊室医生认为,应将高某转往专业性强的医院。

  “120”急救车又将高某带离该院。但患者很快出现呼吸心跳停止,急救车又将高某送回该院急诊室,经抢救无效,高某死亡。之后,高某的父母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因其见死不救、拖延救治的行为,造成高某死亡”,索赔80多万元。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强调了患者处于急危状态下的紧急医疗处置原则。: “各医院急诊科﹙室﹚的设施和一切制度、规定,都要有利于分秒必争地争取抢救时机。”科主任须时时提醒科室成员树立法律意识,确保首诊负责制真正落实到位。

  ■正确处理患者监护人、关系人的问题

  某20岁女青年因被人打伤,被送到某院进行治疗,医院初步诊断为“小肠断裂、休克”,给其实施气管插管吸氧。该女青年神志尚清醒,眼睛可以睁开,见人微笑,全身无力,手臂不能抬起。此时,女青年父母因抢救费用过大,无力负担,提出放弃治疗的要求。

  类似这样的案例,由于患者处于神志清楚状态,此时患者的家属并不是监护人。可以将此时的家属关系认为是一种委托关系。医生应当告知患者本人其家属的处理意见,最好请患者本人作出决定。

  ■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

  如今,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不仅是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也是改变传统的医患关系向新型医患关系转变的具体体现。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某种程度上可以化解医患危机,减少医疗纠纷发生。

  但目前的问题是,由于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观念,并没有真正、全面地渗透到医疗活动中,医疗告知究竟怎样做,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讨。事实证明,知情同意权落实得好的医院,医疗纠纷一定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