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导致自杀 医院难咎其责

发布时间:2021-02-10 19:31:15


案情:某患者,女性,年仅48岁,生前性格开朗,直率热情。于2004年的某一天,因月经量过多,前去第一家医院进行刮宫手术并病理检查,病理诊断为“(宫腔)简单型增生过长宫内膜,局部癌变”。患者随即入住另一家专科医院,该院就直接诊断其为子宫内膜癌,并为其进行了扩大全子宫+双附件切除术。术后病理报告子宫腺肌病。患者从最初恐惧“癌”,到后来确诊不是癌觉得很冤,整个人完全变了,最后忧郁自杀身亡。

患者家属先后申请进行了区、市二级鉴定,均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区鉴定认定医方承担全部责任,市鉴定认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据此,医院同意根据市医学会鉴定结论赔偿患者不足一万元。

患者不同意医院的赔偿方案,提起了.虽然庭上被告律师竭力要按照医疗事故等级来计算赔偿项目,但法庭从医院的误诊、误治行为与患者最终的忧郁自杀的因果关系来进行了综合考虑,最终不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来计算,而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判决,患方家属得到了十几万元的赔偿。

该案和以往多数医疗纠纷案不同,患者的死亡看似和医疗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仔细推敲分析,不难得出结论。因此,为了帮助患者获得最大的利益,应当思路开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