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不良反应的归责与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9-08-23 19:55:15


药物治疗是临床医学最主要的治疗手段。但药物有毒副作用,加上用药者的个体差异, 用药后可能出现不良反应,尤其是严重不良反应,会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引发医疗纠纷,涉及药物治疗风险责任承担和经济赔偿等问题。这些问题需由法律仲裁,由于对适用法律的认识不统一,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风险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侵害生命健康权也不例外。  
然而,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可能造成患者器官损害或功能障碍、残废甚至死亡,应该说用药与这一损害事实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临床用药是医疗救治措施,是合法的、人道的、积极的行为,医生的主观目的是要解除患者的病痛,不存在过错。
  所以,不能把药物不良反应责任简单地归类为民事侵权。否则,无异于从实践上停止或取消药物治疗这一医疗措施。
风险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生产、销售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依法承担的责任。
  但是,使用药物治疗疾病,本质上与商品的买卖关系有所不同。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医生按照规定的剂量及诊疗操作规程用药,多数患者会安然无恙,但仍有某些患者会出问题。因为人体差异千差万别,只要使用药物,就有风险存在。所以,判定严重不良药物反应的风险责任,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风险责任与《者权益保护法》
有人认为,药物不良反应风险责任应与保护消费者权益联系起来。因为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是患者接受了医疗单位和制药厂家的不良服务所致。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判定造成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的后果,究竟是意外风险还是责任事故,应由处理等专门法加以规范。
   风险责任与《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倘若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事件,就要医疗单位承担赔偿,笔者认
为使用上述法律条款明显不当。
  因为公平原则与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不符。
  相反,这种风险责任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是一种客观存在,多半无法预测,属于医疗意外情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它不属医疗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这种风险一旦发生,后果裁定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医生不应对严重不良药物反应承担民事责任。
应与不合理用药的过错责任相区别
  其实,并不是所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都与医院及医生无关。如果在药物使用过程中,医生出现过错,如不对症、用错药、使用失效的药物、超量用药、用法错误等,或患者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后,医护人员救治不力或抢救不及时等,导致病人出现严重后果的,是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这种过错行为与前面几种情况有着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