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同意书”不等于“卖身契”

发布时间:2020-11-07 12:07:15


近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患者钟某误工费、后续住院费等共计人民币21205.41元。

2008年9月13日原告因左臂受伤在被告医院治疗。经被告要求,原告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被告告知“内固定物松动、脱落、断裂”属于手术风险,类似并发症或意外一旦发生,院方不承担后果。

当日,被告对原告施行了骨折切开复位克氏针(X针)内固定术。2008年9月22日,原告出院。2008年11月12日,原告因手术部位有异常活动再次至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免除了原告的所有医疗费用。2009年11月10日,原告到被告处接受内固定物取出术,2009年11月16日原告出院。

法官分析认为,被告虽申请了鉴定,但并未完成不存在医疗过错举证责任。被告未对原告发生克氏针脱落导致二次手术的后果,举证证明系非因被告原因引起,亦未证明属正常手术风险范畴,故应认定被告对原告术后发生问题存在过错,造成原告二次手术、三次手术,由此产生的误工等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家属虽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但该风险告知属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依法应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