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信度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07 10:26:15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证明力分析
因为,绝对的公正是不存在的,除了在制度上加以规范外,主要还是依靠专家的医德、道德和良心来予以控制。
证据证明力是就多个证据对同一证明对象证明的可靠性、可信度和充分性的强弱程度而言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存在着本质差异,其结论在医疗事故罪中的证明力是不一样的。在司法实践中,似乎司法鉴定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更让人信服,司法鉴定的结论在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中更具有证明力。这主要源于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证性的质疑。一直以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的,这一现象被形象地比喻为“老子给儿子鉴定”。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鉴定权赋予了医学的学术性组织——医学会,使得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分离,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似乎仍排除不了行业保护和“兄弟姐妹间相互鉴定”的嫌疑,甚至有观点认为医学会鉴定结论是没有证明力的,不值得采信,只有司法鉴定才是中立的。
从现实的角度来说这种控制是可能实现的。同时,法医学的越俎代庖并不能带来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法医学不能替代临床医学。法医工作者运用法医学的知识技能和设备对致伤致死原因进行病理学、药理学的分析,有助于判断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甚至是某些医疗事故正确鉴定的基础和前提,但法医学鉴定并不能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全部内容。同时,客观上法医由于个人对医学知识的掌握和对经验的判断,往往也会产生偏差,所以法医的评判准确性并非是绝对的。如果具有高度专业性的鉴定排除了相关专家的参与,其科学性又该如何保证呢?不科学的鉴定结论其公正性自然也无从谈起?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绕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直接进行司法鉴定或者以司法鉴定否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最新资讯
-
08-28 2
-
08-29 1
-
08-29 0
-
03-23 1
-
在医院治疗时,孕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射禁用药品,责任在谁?
02-08 1
-
11-0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