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违约之诉与医疗侵权之诉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09-01 07:00:15
医疗违约之诉与医疗侵权之诉的区别
医疗违约之诉与医疗侵权之诉在许多方面存在不同,主要的区别在以下五方面:
(一)归责原则不同
医疗违约之诉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无论其有无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医疗侵权之诉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产品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举证责任不同
医疗违约之诉,原告需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谁主张谁举证。
医疗侵权之诉,患方需要证明与医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并发生了医疗损害;医方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或被称为举证(证明)责任转移。(1)
医疗侵权之诉中产品责任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产品使用人只需证明其使用产品并发生了医疗损害事实。
(三)赔偿范围不同
医疗违约之诉与医疗侵权之诉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不能主张或主张也不被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后者可主张,而且通常会得到裁判支持。对财产(物质)损失的赔偿范围二者基本一致,但在计算中会存在数额差异。
(四)诉讼时效不同
医疗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医疗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五)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医疗违约之诉与医疗侵权之诉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均为财产责任——赔偿损失。但医疗违约之诉的解除合同为非财产责任,在医疗侵权之诉涉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时,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在单纯涉及生命健康权的医疗侵权之诉中,主张赔礼道歉,通常会以无法律依据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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