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侵犯病人知情同意权应当承担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9 07:33:15


  医院侵犯病人知情同意权应当承担的责任

  案例介绍:2007年8月25日,迟女士因腹部疼痛入住被告医院,医生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并腹膜炎,拟定手术方式为阑尾切除术+腹腔引流术。医院与迟女士亲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后,实施了拟定手术。手术中,主治医生发现迟女士腹腔有暗褐色液体约1000毫升,为了进一步明确诊断,医生在未与迟女士及亲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实行了剖腹探查术,发现迟女士卵巢囊肿破裂,为此做了右附件切除术。迟女士住院20天痊愈出院后,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迟女士右侧卵巢已切除,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已行剖腹探查,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的晋级原则,迟女士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为此,,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中,某市医学会鉴定分析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诊断腹膜炎成立,选择手术治疗及时准确。术中探查卵巢破裂且无正常卵巢组织,选择卵巢切除有医学指征,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医院在医疗行为中,未与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

原告迟女士因病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将其收治入院,并收取了住院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术中置其与原告亲属签署的手术知情同意书而不顾,行剖腹探查术,造成原告身体伤残九级,且切除原告右侧卵巢,却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告知并获得同意的义务,为此,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治疗措施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某市医学会鉴定证明原告右侧卵巢破裂且无正常卵巢组织,选择卵巢切除有医学指征,因此,被告切除已丧失功能的卵巢系原告的病情所致,不是切除正常的卵巢,该手术与人身损害没有必然联系,不存在致残问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丧失右侧卵巢的七级伤残后果,缺失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最终,,客观上治愈了原告的病情,可酌情免除被告的一部分赔偿责任。2008年4月25日,、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万余元。

评析:

侵犯知情同意权,医院该如何赔?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从侵权构成要件中损害后果的理解更多地定位在物质方面,即如果侵犯了知情同意权与人体器官与组织功能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才会判决赔偿,如果没有,则给予象征性的补偿。有些法官则不注重物质性的损害后果,只要侵犯知情同意权,不管原先的器官与组织的功能如何,视为正常受损而予以赔偿,本案的原告就是持这种观点。本案法官应该说是持折中的观点,因为:以前者的观点看,原告卵巢不管被告是否侵犯知情同意权,最终都是要切除的,不存在任何的损害后果,当然就不存在赔偿问题。以后者的观点,在于约束医师的滥用权利,从价值方面考量,不管被切的卵巢是否正常应该判决全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