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注射死亡

发布时间:2019-08-03 22:43:15


  医疗事故注射死亡

  案情介绍:原告王汉(化名)、崔尼(化名)夫妇诉称:2005年8月14日,因孩子发烧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A庄村委开办的卫生所治疗,该所医生陈某在未问清孩子有无过敏史的情况下,盲目使用头孢曲松纳药注射,致使孩子出现强烈过敏反应。此间,医生陈某既未采取有效抢救措施,亦未及时向120急诊求助,致使孩子死亡。、该村卫生所和医生陈某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67.57元、尸检费1000元、丧葬费5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6190元、死亡赔偿金193 340元、精神抚慰金30 000元,共计297 797.5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被告A庄村委辩称,村委从未开办过卫生所,原告孩子就医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应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产生相关责任,与村委无关。且孩子系聋哑人,二原告对其子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卫生所辩称,原告孩子是因感染合并中暑引起的高热休克死亡,不是药物引起的过敏性休克死亡,卫生所的治疗不构成医疗事故,卫生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卫生所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原告请求的各项费用也过高,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赔偿,原告亦应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医生陈某辩称,其是卫生所的医生,为患者诊疗系履行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应由A庄村卫生所承担。

[裁判要点]:

,孩子之死亡与医生陈某的医疗行为有关。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为此,: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A庄村民委员会,医生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二原告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45301.58元。

[评析]:

本案的医疗行为虽构成医疗事故,但因二原告起诉时选择的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且本案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不足以弥补二原告所受到的损失,因此二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丧葬费、民法通则》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医疗费应以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1767.57元为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005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 282元,其丧葬费应为7142元。原告主张的丧葬费仅为5500元,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计算二十年。因死者系城镇居民,所以根据河南省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67.97元,孩子死亡赔偿金应为173359.4元。因医方在此次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被告应对二原告所受到的经济损181626.97元承担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