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脊髓麻醉医疗事故

发布时间:2019-08-15 10:30:15


麻醉是一项复杂的技术。麻醉药物多是毒剧药,比一般药物的毒性大,用量大,因而危险性也大;麻醉是在处于病理演变中的机体上实施,麻醉期间,由于药物的特殊作用,病员自身的特殊生理变化,麻醉处置遇到困难,手术的不良刺激等,常常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如喉痉挛、呼吸道梗阻、心律失常,甚至心博骤停或对麻醉剂的过敏反应等麻醉意外。因此,在麻醉过程中,尽管麻醉人员完全按规范操作,但仍可因操作或药物直接引起某些疾病或综合等并发症。麻醉意外或并发症的发生,轻则影响麻醉和手术顺利进行,增加病员痛苦,重则危及病员的生命。所以说,由麻醉引起的伤残甚至死亡,不一定就是麻醉事故。对于这一点,往往由于病员或其家属不能理解而同医院发生纠纷。
那么应该怎样确定麻醉差错事故的性质才是比较科学的呢?根据大量的临床实践,一般说来,只有在麻醉过程中,因麻醉人员操作、管理成药物处置发生错误,而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或组织器育损伤并致功能障碍时,才是麻醉事故。通常是以下三个方面分析认定:
(一)无麻醉过失
据不同麻醉人员的责任。
1.麻辩意外或并发症
(1)病员进食至少4小时以内. 原则上禁止行全身麻醉。如遇必须立即在全麻下进行手术的急疾泡腹病员,麻醉时己采取力所能及的预防措施,但在全麻过程中还未能避免发生呕吐、反流、误吸,甚至窒息致死.应届意外。
(2)在基础麻醉救枪管附滞麻醉时,使用规定剂虽麻药,仍导致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虽经积极抢救,依然未能防止不良后果者,属意外。
(3)由于做局部麻醉剂过敏试验时,假阳性率及假阴性率均很高。国内外学术界多不赞成皮试,故高敏或过敏反应均属意外。若专业人员提高警惕。熟悉掌据急救手段,遇过敏症状时。按常规此速抢救者, 可不追究个人责任。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准备任何应急抢救设备,且麻痹大意,丧失警惕,贻误抢救时机致病员死亡者,刚应适当追究其失职责任。
(4)全身麻醉后。出现恶件高热症、特发性高血压、精神异常、肌松剂敏感致长时间无呼吸等均属字见并发疗。 [医学教育网整理发布]
(5)脊椎穿刺、报管等故操作规程进行,穿刺注射后发生腹背痛、头疼、硬脊膜外血肿、神经损伤,甚至截瘫者,一般均属并发症。若遇截瘫时,应进一步详查有无脊髓肿瘤、脊膜膨出、蛛网膜下腔粘连、局部畸形等原因。
(6)气管插管。虽按常规操作,病员仍可出现脱牙、鼻出血、唇出血、喉头痉挛、喉水肿、声带损伤、支气管痉挛等,属并发症。
(7)椎管阻滞穿刺或局麻时、已严格按常规消毒操作,如发生感染属并发症。
(8)局麻时,病员出现晕针、虚脱、宿症、惊庶、高血压脑病等反应;或在骨折血肿等情况下,注射常量局麻剂发生症状,一般属并发症。 [医学教育网整理发布]
(9)神经阻滞致血肿、气胞、误刺等,一般属并发症;极个别的确属责任心差,盲目粗暴,穿刺致死或致伤者另论。
(10)低温麻醉期间,心室纤颤,人工冬眠舍剂用后体表包块,低温复温期皮肤烫伤(;0C以下热力即可能烫伤Ⅱ度以内),中心静脉或肺动脉插管损伤,控制性低血压之副作用等,—般属并发症。
2.麻醉过程中非麻醉淬死或急死
主要包括:
(1)手术前,病员原已休克、濒死、昏迷、心肌梗塞、严重心瓣膜病等,预料可能发生危险,但因别的疾病或损伤非手术不可,虽经积极救治无效死亡者。
(2)病员原发疾病(如隐性冠心病)因当时条件所限,在手术前未能诊断出来,而麻醉时发生病员死亡者。
(3)误输异型血(麻醉医师经核对单据无误者),误输污染血,误用带菌输液瓶或药液污染(肉眼未能发现)致死者。
(4)其他药物过敏捡救无效死亡者。
(5)肺动脉大块栓塞(如股骨颈骨折、后股静脉血栓形成者)、羊水栓寒(刮腹产过程)、脂肪栓塞(多天性骨折)等致死者;
(6)电刀、电子仪器等漏电,病员触电死亡者。
(7)产妇仰卧低血压综合征致死者。
(二)麻醉事故
1.因吸人生麻醉剂药液灼伤病员眼睛、咽喉、呼吸道者,属责任事故。
2.对麻醉机回路中活瓣失灵或体外循环机故障末做检修排除、苏打石灰罐已空未发现或石灰陈旧未更换而造成不例后果者,属责任事故。
3.纯系麻醉过深致死,若因不负责任、不注意观察满员引起者属责任事故;如系技术不熟练、缺乏经验或判断错误引起的,属技术事故。
4.过早拔掉气管插管导致不良后果者,若因不负责任、不注意观察病人引起的,届责任事故;若因缺乏经验或判断错误引起的,属技术事故。
5.因计算错误或凭估计致使基础麻醉剂用经过多拼抑制生命重要功能,而又末加严密观察和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属责任事故。
6.蛛网膜下腔阻滞时,药量过大或处必不当而发生过高水平阻滞致残或致死,如麻醉者基础知识差,属技术事故;如为疏忽大意,属责任事故。
7.硬脊膜外阻滞过程,阀违反操作规程,注药后未及时观察,发生全脊髓麻醉,抢救不力,以致病员死亡者,属责任释放;如无违反操作规程之处,且已进行积极抢救仍无效者,不属医疗事故
8.椎管内穿刺插管、拔管过程,检查不凋,操作不当致断针、折管,造成不良后果者,属责任事故;如按特权操作和检查,确因针管或塑料管的质量不好,发生不良后果者,属意外,不应追究麻醉者的责任。
9.枪管内误注药物或内于缺乏根据的使用过量血管收缩剂,造成严重后果轩,为责任事故。
10.确因在椎管内阻滞前皮肤消毒不好,或穿刺区有脓性感染未予注意,导致枪管内感染,造成严重后果者,属责任事故。
11.误用非局部麻醉药物代替麻师药,或误用过高浓度之麻醉药,造成严重后果者,为责任事故。
11.高血压病员局部麻醉加用人剂量肾上腺素致发生意外者,根据具体情枚可定为技术或责任弃放。
13.在单位时间内,盲酬吏用过大剂量麻醉药,又不采取拮抗措施,致严重后果者、视具体情节定为责任或技术事故。
在实际工作中,某些麻醉事故的发生,往往既有责任因素又有技术因素,一般应以主要因素来认定事故的性质。有时,确因麻醉者的技术水平所限而处置错误,或观察不出问题,发生不良反应,但同时有以下情节者,应定为责任步故:(1)不懂装懂,不请示上级医师,擅自处理;(2)别人提醒,仍不虚心,坚持错误做法;(3)擅离岗位,贻误抢救时机;(4)人员安排不当,麻醉者不能胜任所施麻醉,或不能完全独立操作的实习或进修医师,发生技术问题,上级医师擅离岗位,贻误抢救时机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属上级医师的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