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构成中的人身损害事实
发布时间:2021-04-01 07:27:15
医疗事故构成中的人身损害事实
医疗事故的损害事实的范围如何确定,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的损害事实,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性障碍的损害事件,(15)因而只包括人身损害的事实。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仅限于非物质损害,这种非物质损害包括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和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而给病员及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特别是病员的人身损害事实不能仅限于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三类后果。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中的损害事实,首先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生命的丧失或者人身健康的损害。这是人身损害事实的第一个层次。其次,是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之后所受到的人身损害后果,以及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为治疗损害所支出的财产损失,再次,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痛苦这种无形损害。
患者的人身损害分为四级:一级损害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损害为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损害为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损害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亲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也是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作为精神损害慰抚金赔偿的客观基础。新《条例》规定对精神损害也予以赔偿,扩大了赔偿范围,精神损害也是损害事实要件的组成部分,在实践中也应当对这个损害事实作出考察。
人身损害是医疗事故损害事实的外在表现形式,在赔偿的意义上说,人身损害必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精神损害也只能进行财产上的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有赔偿的基础。医疗事故中的损害事实不存在单纯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