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

发布时间:2019-08-19 15:06:15


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应当从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来分析

在此阶段,不需要考虑医疗行为是否违法,也不用考虑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需考虑人身损害后果是否是医疗行为所致,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要有医疗行为,更确定地说是在医疗活动中医方的作为或不作为。

2、要有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达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人身损害程度。

3、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来分析

在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之间具备了一定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再来考虑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以及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医疗行为违法。

2、医疗行为人的主观过失。

案例:

2003年1月21日15时许,患者张某(女)前去王某开的个体诊所看病,王某诊断其为支气管哮喘,经做青霉素皮试,认为能够使用青霉素。王某先给患者肌肉注射青霉素一支(80万单位),又应患者要求,滴注青霉素480万单位、地塞米松10毫升、葡萄糖250毫升的混合溶液。在上述液体静脉滴注1/3时,患者剧烈咳嗽并说难受。王某查看了一下液体的速度并不快,判断是青霉素过敏反应,就立即给患者注射肾上腺素一支,并停止静脉输液,这时张某昏了过去。王某立即将患者送往某职工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认为,死者在支气管哮喘、冠心病基础上输液产生青霉素过敏休克,致变态反应性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

评析:

本案,患者虽患有冠心病、支气管哮喘等较严重的疾病,并且已经出现症状,才去就医。但导致其死亡的原因是青霉素过敏休克,不是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本身发作导致死亡,因此,注射青霉素这一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就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了。然后要考虑的是医务人员王某是否需要对上述医疗行为负法律责任,根据法医学鉴定及有关专业人员的分析,王某在诊断和施诊过程中,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客观上其实施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技术规范,而患者在输液过程中青霉素过敏休克死亡是由于其本身的特异体质所致,因此法律上称之为以外事件,王某不需要负担法律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