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究医生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5 23:58:15


  我母亲是糖尿病人,于2006年底住院治疗,刚开始在内分泌科治疗俩天,血糖得到控制,因腹痛被医生转往胃肠外科空腹输液消炎治疗,在俩天内输入10% 葡萄糖及脂肪乳及消炎药治疗但未测血糖,未打胰岛素.第三天昏迷,医生在抢救的前4 小时未给氧气,后转回内分泌科, 4天后去世.经司法鉴定结论为: 院方诊断正确,死亡主要原因是糖尿病高渗性昏迷,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医院的过错与我母亲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请问医院是否付完全责任?如果是主要责任,能否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 问题补充: 我母亲昏迷后,医生让排队做脑CT, 等了1 个多小时才做成,结论是脑部无实质性改变.昏迷后的第3天大夫又让做脑CT, 结论是脑部有片状影,补充诊断是脑死亡.院方强调未,昏迷有可能是脑腔梗.另外,医生的主观记载经抢救后可唤醒,是明显的造假,家属一直在身边,患者从来不曾醒过来.

  问题补充: 我们提出刑事诉讼医生,, 说不是鉴定不能起诉医生,另外

  司法鉴定结果是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方要求分出双方各占多少责任比例,要求再做补充鉴定,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答:

  如果是主要责任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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