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纠纷民事审判中“鉴定”问题的看法

发布时间:2019-08-29 07:30:15


近年来,在医疗纠纷的懂事审判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道德是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纠纷越来越多地被受理。其次,审判中,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或置鉴定结论于不顾,采纳其他途径获取的“证据”下判,如《健康报》曾的“河南开封焦琪昊诉开封市妇产医院”案,鉴定书的结论判决院方赔偿51万元。笔者认为,以上做法或欠妥、或违悖规定,即:涉及医疗纠纷的懂事审判案件,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置,必须提交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
  
  医疗工作不但繁忙、艰苦,而且具有高风险性、如果事无巨细动辄法庭上见,非但会使从业人员背负不利于救死扶伤工作的学生的思想负担,而且也会严重责本地区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病员及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鉴定委员会”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鉴定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司法机关认为该鉴定结论举证有困难时,可要求同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依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顽症有权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要求,明确是非、分清责任,。如果有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否则,就是违法。
  
  另外,:依出口创汇率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故此,若由于医疗专业问题未行到科学、合法鉴定,或经过鉴定并有了结论却不被采信而导致裁判判错误的话,当事双方顽症有权贪污要求追究有关审判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