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后 患者找医院解决

发布时间:2019-08-31 19:25:15


发生医疗纠纷后 患者找医院解决

 1.直接责任医师应该避免与患方人员发生冲突和争吵,及时通知科室领导和医院行政管理人员。直接责任的医护人员特别要避免与病人及其家属单独在房间内接触。我们这样建议是处于两方面的考虑,第一,在医疗纠纷过程中,可能争议的过程非常短暂,有时很难有其他的证据来佐证,这种情况下,证人证言就显得格外的重要,尤其是与院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作证,将会成为事情处理的关键。第二,有的病人家属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尤其是患者出现不良情况后,可能情绪特别激动,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伤人毁物的事情随时可能发生。为了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为了使医护人员的人身免遭侵害,作这种预防是必须的。

  2.将患者的病历资料、治疗用具(注射针头、针管,输液袋、输血袋)保管好,且勿让患者或者家属拿走。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因此,保管有关医疗文件和治疗用具的责任在医院一方,如果是由于医院的原因没有保管好,或者是医院不能举证是医院以外的客观原因使这些关键性的资料丢失,医院将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这在民事诉讼中是相当不利的。第二,在目前医疗费较高,社会经济结构复杂化的情况下,不排除有的患者家属,将医院作为一个获利的目标,一方面可能想抵赖医药费,另一方面可能想从医院身上得到患者今后的医疗费、生活费,甚至可能将治疗无望又身患残疾的病人抚养负担转移给医院。因此,有关当事人会从中作梗,毁灭证据、涂改证据。

  3.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尽量依法处理事件,及时了解事情经过,发生患者死亡的,应该主动提出作尸体解剖,同时制定有关专人保管有关医疗文书、治疗用具,必要时,当面与病人家属一块,封存有关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封存资料必须做《封存笔录》(内容包括:封存过程、封存方法、封存内容及封存物状况,见证人、见证人签名)。单位聘请有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整个事件处理过程最好请律师到场,在封存有关资料时,律师必须到场,没有律师的单位也应该请两名与医院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到场,参与见证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