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科医疗纠纷与事故

发布时间:2019-11-28 16:57:15


儿科医疗纠纷与事故

儿科医疗事故的认定,可参见前文“诊断”、“急诊”、“手术”、“药剂”、“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医疗事故;结合儿科制度和技术要求为之。应注意的是,尽管法规无明文规定,但基于患者即儿童的特殊性,在医疗常规上,儿科医务人员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精确的操作技术。对儿童实施注射、穿刺时,医方负有固定儿童的义务,未固定而贸然治疗极易造成损害。儿童对过敏的药物与剂量别于成人,医师在询问过敏史和选择药物与剂量时,应当更加审慎。儿童,急诊的处理不应依成人的“及时”标准。除医疗事故外,儿科医患纠纷应注意下列问题:1?儿童在就医时,发生地面摔、跌,及坠楼、坠梯损害的问题。儿童完全在医方管领之下的,依医疗合同附随义务,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儿童在亲属等人管领之下的,如果医院地面铺设、地面堆积及楼道设计、安置确有安全隐患并且与儿童损伤有因果关系的,应当依民法通则、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与其责任程度一致的责任。2?第三人致儿童人身损害的,参见“第三人侵害医患纠纷”。3?婴儿在医方完全管领之下,被调换或被盗的,应认定医方有管理过失,侵害了父母等的监护权,应当依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