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9-08-11 03:52:15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范围

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医疗,就是疾病的治疗。一般来说这个词这样解释应该说是正确的。无病不求医,无病不需要治疗。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病的种类发生了变化,是否算病,也在变化。比如人老了,出现了眼袋,过去不算病;人老了,头发掉多了,也不算病,别说老年人,就是一些年轻人过早地长了白头发,顶多被人称为少白头,别人不当回事,自己有的也不以为然。然而时代不同了,人们都在追求美,过去习以为常的,现在可能就算病或者需要加以治疗。也就是说在某些方面对自己的形体或者部位上进行某种改善的工作如整容,也就成为医疗的一部分。所以,我们是否可以说所谓医疗应该做扩大解释,即包括医:医治,含住院开刀,求医问药,美容手术;疗:治疗,含疗养、理疗,推拿按摩等。所以医疗服务合同的范围就应该包括其应有的范围。

1、在求医问药中发生的纠纷。有些患者久病末愈,对医院产生不信任感,对成药不满意,到处寻找偏方验方。有的是在朋友处找到,有的是在报刊杂志上看到,有的是从医书上翻到。于是就按照药方去抓药,结果出现中毒事故。出现事故的原因,有的是报刊刊登的药方有误,其中部分有毒的成分超量,有的是出方人不认真,书写药方有误 ;有的是药房药剂师看错剂量或掌称失准;有的是药物配伍违反禁忌。

2、在住院治疗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患者因病住院,与医院发生了多方面的关系,关系越多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就越大。患者就医住院与医院形成了医疗的合同关系,因此患者享有多方面的权利,当然也要承担必要的义务,患者的义务主要是交纳医疗费用和卷宗医院的秩序。而患者的权利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患者的权利的对立面 ,就是医院的义务。无论哪一方违反了自己的义务都会形成纠纷。

(1)患者有知情权。对于患者的疾病,患者需要使用的药物,药物的价格,治疗后的后果患 者有知情权,医院有告之的义务,如果医院对此疏忽或者漠视,违反了告之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患者有选择权。当患者对应该知道的内容有了正确的了解后,有对自己的疾病进行治疗或者不进行 治疗的权利。当然,如果是末成年人,其这种权利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来行使。对于患者的选择权,医疗机构应该充分尊重,如果忽视或漠视这种权利,自作主张,出现了恶果,应该承担责任。

(3)患者有恰当治疗的权利。患者有病到医院或其他诊疗机构进行医治,医院应该负特别谨慎注意的义务,对患者的检查,应该是认真地检查,不能将有病检查为无病,将小病检查为大病甚至绝症;治疗应该是认真地治疗,不允许出现马马虎虎,不负责任的情况,如手术中将手术刀、剪或者纱布落在腹腔,错将卵巢当肿瘤切除。

(4)患者在医院享有生命和身体健康的权利。除了正常要求经过治疗,治好疾病,改善身体状况外,患者还享有正常的生命及身体健康的权利,在医院不能因医疗设施的瑕疵使患者遭受意外的伤害,如需要输氧时,输氧设施不好使,抢救不及时致患 者死亡;因晚上卫生间电源出现故障无人修理而致患者摔伤。

(5)患者享有公平服务的权利。患者治什么病花什么钱,用什么药花什么钱,用多少药花多少药钱,同等级的医院,应该有大致相同的收费标准,如果治甲病花了乙病(收费高)钱,用甲药花乙药(价格高)钱,没有用的药也花钱(多收费,巧立名目收费),乱立项目收费(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一般住院收特护费,一般病房收高标准房费用),都是侵害患者利益的行为,患者有权提起诉讼。

3、因美容手术而引发的纠纷。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因美容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有因割双眼皮造成疤痢眼的;有因隆胸造成发炎溃烂的;,有使用美容用品造成皮肤色素沉着久治不愈的;有做整容整形手术毁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