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的尸检举证责任归属

发布时间:2020-08-14 13:08:15


医疗纠纷中的尸检举证责任归属

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民事领域的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医疗纠纷的侵权诉讼属于一般侵权案件,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讲话中提出,患方仍负有最初提供医患关系、损害事实、损失多少的举证责任,只有患方完成这部分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方向医院方转移,改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此时如果医院不能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的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绝不能简单地演变成医疗纠纷侵权案件适用于推定过错原则。既然患者家属对死因存有异议,医院也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那么对尸体有处理权的近亲属应当配合尸检工作的进行,尸检报告也就成为患方应当举证和提供的原始资料。当医院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如果患方拒绝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明确,专家仅依据病历无法得出确切死因,不能得出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鉴定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一方承担责任,就应当由负有决定权的患方家属承担不能举证损害事实的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医疗纠纷诉讼中,死者家属不应过分依赖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而是应当认识到自己的举证责任,配合医院进行尸检。
第二,当患者死亡后,患方对其死因有异议,医院负有告知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强制进行尸检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死者进行解剖的权利在于其近亲属,而医院是没有权利自行对死者的尸体进行解剖的,死者家属在对其死因有异议时,可以在48小时内申请进行尸检。由于医院没有及时告知死者家属对死因有异议可以提出进行尸检,导致未能尸检,不能得出死因,专家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时,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于医疗纠纷中的未能尸检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简单适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而是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未能尸检的原因,按照医患双方各自不同的举证责任,明确举证责任的不同归属,作出相应判决,方能维护我国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