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发布时间:2020-10-09 02:14:15


法律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造成损害,由医疗单位负责证明,只要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对受害人所受侵害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对受害人所受侵害无条件地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其一,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非案件的惟一证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一个事实,一个专家证据而已,对于案件能不能使用医疗鉴定结论,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看。如果仅把医疗鉴定结论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惟一依据来看待,那么就会造成“医疗专家”判案的结果,而不是法官判案了,就不能很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即使专家们处在一个很权威的地位,他们作出的医疗鉴定结论也只应当是案件中的一个证据而已,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还要经过法庭质证以及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

  其二,非医疗事故案件不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该条例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而制定的,并非为了处理所有“医疗纠纷”而制定。因此对于医疗纠纷而言,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本案中胡女士的病情,经龙岩市医学会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显然该案件就不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如果按照该条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而医院在对病人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医疗过程中有过错,就是侵权行为,既然是侵权行为医院就应当赔偿。

  所以,。

  法理评析 非医疗事故按过错赔偿

  非医疗事故的按医疗过错加以赔偿。此前的医疗纠纷案件常把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惟一依据,造成患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而此案的审理对非医疗事故的医疗差错也加以赔偿,有利于充分保护患者的权益,更符合法律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非医疗事故案件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非案件的惟一证据。只要医院医疗过程具有过错,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就应当赔偿,而非必须构成医疗事故才承担责任。该案警示我们:医务人员应认真诊治,不但要杜绝医疗事故,还要避免医疗过错,病人也应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严格遵守医生嘱咐,避免不必要的伤痛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