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妥院处理医疗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07 17:37:15
医院妥院处理医疗纠纷
日前,新乐市人民法院圆满解决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本案中王某因喉痛到本市某医院就诊,经诊断,王某扁桃体严重肥大,需进行扁桃体摘除术。术后五天,王某感觉疼痛加重,咳血,经询问医生未果,便去其他医院门诊检查,诊断为:扁桃体摘除术后,悬雍垂与周围组织严重粘连。次日又去省医院检查,诊断为悬雍垂缺如。王某认为其悬雍垂缺如系某医院在进行扁桃体摘除术时所致,,医患双方协商未果后,王某向我院提起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诉讼。
我院在调取病例后,王某认为病例已被涂改,要求鉴定,本院委托了相关部门对病例是否被涂改进行了鉴定,结果认定医院对病例确实进行了补充整理,并没有故意涂改以逃脱责任的嫌疑。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告悬雍垂缺如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结合悬雍垂在人体中的作用,判决医院对原告适当进行赔偿。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医患纠纷数量逐年大幅上升,但和医疗事故并不成比例。这反映技术问题不是主要原因,而主要是因为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或者患者不能理性看待医疗问题。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有的患者及其亲友往往采取一些过激的处理方式,比如把医院作灵堂,高挂白条幅,殴打医生毁坏医疗设备等,面对这些情况,医院该如何面对,如何处理才能平息矛盾而不激化矛盾。
耐心听取患方倾诉,运用医学理论做好解释工作。
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对患者及家属要体贴、关心、耐心,尽可能让他们充分倾诉意见和要求,善于听取并接受他们合理的建议,当对方对医学问题存在片面理解或不合理推论时,运用医学理论进行解释,将并发症与医疗事故的定义严格区分开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介绍病情发展情况和诊断治疗过程,借助学术权威的力量说服对方,争取他们的理解。
保全原始证据,消除当事人怀疑。
医院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相关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时由院方和患者共同签字,把院方加盖印章的复印件给患者,或者是经患方同意由医院的行政主管部门保管病例。
允许患者审查病例,接受患方监督。
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是否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是否及时解答相关情况,医疗规程是否规范,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
确定医疗事件性质,做出妥善处理。
双方在是否属医疗事故的问题上,达不成共识时,应主动提出请医疗事故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如确属医疗事故,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进行补偿。如不属事故,但存在不足之处时应主动向患方承认,以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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