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水栓塞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0 17:48:15
羊水栓塞纠纷
案情介绍:某产妇因孕39周第一胎、不规则腹痛14小时,已见红、破水,于某日10:30入某县妇幼保健院(下称A医院)。入院诊断:宫内孕39周,左枕前位临产,妊娠高血压症。入院后宫缩不规律,予1%催产素静脉滴注。12:38分在侧切、胎吸下娩出一女婴。产后出血200ml,给予催产素20单位肌注,子宫收缩好,血压112/68mmHg。产后30分钟血压开始下降,子宫收缩好,压迫宫底,阴道流出约200g血块,立即补液、止血、吸氧。产后1小时产妇开始出现意识障碍,血压为0mmHg,阴道持续流出多量不凝血,先后两次行清宫术及腹部加压,未清出胎盘及胎膜样组织。产后10.5小时产妇意识转清,血压回升。产后21小时产妇呕吐咖啡色物,无尿,皮肤出现淤血斑,即请某医学院附属医院(B医院)妇产科主任前来会诊,考虑羊水栓塞、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肾功能衰竭,静脉予呋塞米(速尿)200mg、肝素50mg等,输注同型血900ml,但仍无尿,阴道持续流出不凝血。产后29小时转入B医院。入B医院时患者生命体征尚平稳,血压120/90mmHg。全身高度水肿,注射和穿刺部位有大片淤血斑,阴道持续流出不凝血。肝功能、肾功能及心肌酶各项均明显异常。B医院入院诊断:羊水栓塞,DIC引起心、肝、肾等多器官功能衰竭。经积极输液、输血,应用肝素和止血、利尿、强心剂等救治措施,于转院后10小时(产后39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向县卫生局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县医鉴委认为产妇直接死亡的原因可定为羊水栓塞、DIC 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家属对此结果不服,继而向市、省两级医鉴委提出复议。市、省两级医鉴委的鉴定结论否定了羊水栓塞的诊断,认为A医院对该产妇产后出血原因未能及时明确诊断,抢救措施不得力,以致出现一系列严重并发症导致死亡。B医院会诊时未做详细检查,即同意羊水栓塞的诊断,并使用肝素,诊治措施欠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该医疗纠纷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
两家医院对医鉴委的鉴定结果不服,司法鉴定中心(下称鉴定中心)对此案进行了论证。鉴定中心邀请北京数家大型医院妇产科专家对案情进行技术分析后,做出如下司法医学技术鉴定:①该例羊水栓塞的诊断可成立。②A医院在该产妇的救治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是得力而及时的。虽有欠妥之处,但作为县级妇幼保健院,受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和医疗条件的限制,又因羊水栓塞的死亡率极高,因此该院的抢救基本符合医疗抢救原则,不构成医疗过失。③被鉴定人在转入B医院后,心、肝、肾等重要脏器功能已严重衰竭,难以救治。虽然病程晚期使用肝素为选择时机上的错误,但与其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在法庭辩论中,A医院辩称:在该产妇救治过程中,经上级医院专家会诊诊断为“羊水栓塞”。全院上下竭尽全力,多方会诊,采取有利措施使产妇生命体征平稳后,由专人护送转至上级医院。我院对该产妇的死亡,无过失责任。B医院辩称:我院非本案当事人,县、市、省三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都是针对该产妇与A医院的医疗纠纷做出的。产妇在A医院住院期间,我院妇产科主任前往会诊,但与患者并未形成直接医患关系,故对诊断治疗不负有任何责任。患者转我院后,虽形成了医患关系,但我院医疗行为并无过错。
:该产妇与被告的医疗纠纷属于一级医疗技术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省级医鉴委的鉴定为最终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不能否定省级医鉴委的终极鉴定。B医院妇产科主任在为该产妇会诊时,已构成了医患关系。虽然各级医疗事故鉴定是针对A医院做出的,但在鉴定结论中说明了会诊诊断仍同意“羊水栓塞”并在转院后应用肝素治疗是欠妥的,所以应为产妇死亡承担一定责任。两被告应赔偿因产妇死亡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87 531.33元和精神损害费3万元。
2 案例分析
记者:为什么羊水栓塞容易引起医疗纠纷?
边旭明(北京协和医院妇产科主任):羊水栓塞是产科罕见的、极其危重的并发症,是造成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死亡率在80%以上,多数患者在发生肺栓塞后几分钟内死亡,往往猝不及救。随后发生的DIC,ARF、严重休克及多器官功能衰竭,也使临床处理非常困难。有的产科医生一生也遇不到一例。我到协和医院20年间,也仅遇到了3例。这3例中,2例抢救成功,但协和医院的诊治水平不能代表全国医院产科技术的整体水平。许多羊水栓塞发生在基层医院,受医生诊断经验和医院设备条件的影响,死亡率极高。因为羊水栓塞的发生率极低,所以我们在产前向家属交代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时,一般不将此列入交代范围,实际工作中也不可能把所有罕见的并发症都向每位产妇家属交代。而一旦发生羊水栓塞导致产妇死亡后,家属往往难以接受这突如其来的打击,加之对羊水栓塞这一并发症的危急程度不了解,会认为医院在处理分娩过程中有失误,而引发纠纷。
谢培珍(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教授):羊水栓塞的病情复杂而危重。本病例在抢救过程中存在一定缺陷,但并不是造成产妇死亡的直接原因。不能把医学上的绝症称作医疗事故,,是违背科学的,长此以往,对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是无利的。
孙东东(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据我了解,近年产科引起的医疗纠纷,占所有医疗纠纷的20%左右。目前产妇各类严重并发症的发生比例大约是千分之一点五,由此而引发的医疗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并发症的发生,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育龄的提前、胎儿发育过大等因素有关。
记者:本案中,医鉴委的鉴定结论和司法医学鉴定结论相佐,主要矛盾点在于羊水栓塞的诊断是否成立,这也是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的焦点。您认为本例羊水栓塞的诊断能成立么?
边旭明:羊水栓塞的确凿诊断需要尸检获得病理学资料。此例未行尸检,所以羊水栓塞只是临床诊断。本例的突出表现是DIC以及由此引起的失血性休克。DIC是羊水栓塞的二期主要表现,但引起DIC的产科并发症有许多,故不好推测其DIC确实为羊水栓塞所致。
孙东东:虽然从专科角度讲,诊断最确凿的依据是尸检获得病理学资料。但实际上我国目前的尸检率相当的低,如果拘泥于此,将有许多案例无法做出判断。即便在临床上,许多死亡诊断也是靠排除法推断出来的。法医学鉴定必须要拿出一个结论来,有时处于两难局面。根据临床表现和过程,对死亡做出的推断性结论,也是可以成立的。因此,不可能说,没有尸检就不能做出死亡诊断了。而且,从另一角度讲,没有尸检,也无法完全推翻羊水栓塞的诊断。在修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曾提出过所有引起医疗纠纷的案例均应行尸检。但这与国情不符,我国公民的观念尚未转变,家属不愿意配合,难以接受尸检。目前我国医院死亡病例的尸检率极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使得许多医疗纠纷的裁定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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