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中病历的笔迹检验
发布时间:2019-08-15 14:36:15
医疗纠纷案件中病历的笔迹检验
目前,我国大多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手写病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病历书写,医疗管理部门也对此开展了检查和整理整改,但现实中仍然存在相当数量的病历书写不规范的现象。如:病历中医师签名字迹潦草、不清晰、难以辨认;其他医师替代主治医师书写病历;医师随意改动医嘱等。如:2005年8月,李某因患急性阑尾炎到我市某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回家后遵医嘱服药,第二天出现呼吸急促、心跳加快、全身皮肤红肿等系列症状,于是李某再次来到该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重度药物过敏。,王某立即否认该医嘱是他本人所书写,患者李某将主治医师王某告上法庭。,医嘱上的字迹根本无法辨认,并且未能收集到符合条件的王某的字迹样本,致使该医嘱失去笔迹检验条件,该案至今悬而未决。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笔迹检验一般需要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确定病历上的某些签名字迹是否为医生、患者或家属所签写;第二,确定某页病历上的几部份字迹是否为某人所书写;第三,确定多页病历上的字迹是否为某人所书写。检验通常涉及签名字迹检验、阿拉伯数字及符号检验、拼音文字检验等。
检验中应注意:第一,样本应首先充分收集历时的与检材—相同相近条件的平时样本,而实验样本应注意其书写形成条件和主观影响因素,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医生在书写医疗文书时普遍有字迹凌乱、潦草现象,特别是药物名称和计量单位,一般采用专用符号代替,另一方面在于医疗纠纷发生后所取得的实验样本容易受主观因素甚至是故意伪装的影响,这都给鉴定工作增加了难度。第二,检验中要注意熟悉了解医疗行业术语、行业字和行业符号,从而准确选取和把握笔迹特征,既不能把一般当特殊,也不能把特殊当一般。
第三,要全面细致地选准笔迹特征,客观科学地进行综合评断,切忌受案情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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