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方胜诉率下降
发布时间:2019-08-05 08:07:15
近年来,: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纠纷案件虽然都有不同幅度的上升,然而统计资料却表明,患方胜诉率不仅没有明显上升,反而出现了不同幅度的下降。
以南京为例,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其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辖区大医院多,医疗事故,2004年1月至10月底,该院已审结这类案件63起,其中八成被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患纠纷,从2002年9月1日前的患方胜诉率90%,下降到现在的20%,这个巨大的落差仅仅过了两年时间。
,。从2002年到2005年10月底,威海中院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70件,其中判决医院承担不同程度赔偿责任的17件,占判决案件的37%。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29件,占判决案件的63%。
业内人士分析,这种局面的出现,一方面可能是患者及家属对疾病的突发性、多样性特征缺乏客观认识,过于主观和简单地将患者死亡或病情恶化等情形归咎于医方的误诊误治;另一方面,也与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审限内难审结、医疗鉴定难采信、责任分担难认定、法律难适用等“四难”现象具有紧密联系。
一是审限内难审结。
,医疗纠纷案件普遍存在案件处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的特点。一方面,医疗纠纷的焦点是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审查和认定,势必要涉及到医学领域的专门问题。在大多数法官都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客观情况下,证据的判断和采信,案件审理的快慢,必然需要建立在各种复杂的鉴定基础之上;另一方面,由于医疗纠纷事关医患双方重大利益,诉讼过程中,双方矛盾往往非常激烈,任何一个微小的细节和程序都须逐一核实清楚。因此,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都很难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由于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公共福利性,医疗纠纷的解决关系到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患者权益的合理保护,。同时,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比较突出,很难调解结案。从2002年初到2005年10月底,威海中院在受理的70件医疗纠纷案件中,仅有14件调解成功。这些情况,势必造成医疗纠纷审理出现难度大、周期长等特点。
二是医疗鉴定难采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改变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老子”鉴定“儿子”的制度,由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和法医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对医患纠纷进行技术鉴定。但是,这种鉴定制度实际上根本就没有改变鉴定组成员仍来自当地各医疗部门的致命缺陷,鉴定机构和医院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也丝毫未减,其兄弟姐妹之间互相鉴定的方式,其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本就无法得到患方的信任。
况且,医学会也并不是一个真正独立的中介机构。由于人员和经费的严重不足,医学会必须依赖医疗机构的赞助,同时又要接受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医疗部门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之间一旦形成利益共生关系,医患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必将面临失守的窘境。
而一旦患方穷究这些问题,法官也无法拿出充分的理由予以说服,是否采信鉴定的选择也将变得异常艰难。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医疗鉴定结论的表现形式也实在让许多法官倍费脑筋。
威海中院民一庭庭长王树远就认为,一些医疗鉴定虽有结论,但往往模棱两可,既不明确说明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也不说明医疗
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结果导致法官无法将鉴定结果作为有效证据加以使用。更让法官挠头的事情,是鉴定人很少出庭接受
质证,导致鉴定结论中的许多关键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澄清。
因此,在对鉴定结论是否采信的问题上,法官感觉确实存在不少难度。
三是责任分担难认定。
例如一患者因交通事故到医院进行手术时,医务人员不小心将纱布遗留在患者刀口中;术后,护理人员未按规定每半小时看护患者一
次,在值班时睡觉,致患者死亡几个小时后才发现;而尸检结果又显示,该患者属于心脏猝死。在一个后果中,出现了治疗、护理、病人
身体自身三个原因,医护人员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呢?这一问题,医患双方各执一词,法官也很难作出客观、准确无误的判断。
威海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杨秀萍对此具有切身感受。杨秀萍认为,确认医疗纠纷中的赔偿比例时,难度非常大。主要原因是有些鉴定结
论比较模糊,即使认定医院应该负有责任,也只是表述为“有一定原因”、“难以排除某因素”等等,对于因果关系的介入程度以及赔偿
比例的多少,。
四是法律难适用。
,目前,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等规定。但是,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有的
适用条例或通知,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威海中院研究室主任马绪福认为,立法机关有必要考虑对医患纠纷的处理进行专门立法,明确处理原则,
严格审理程序,摆脱目前法律适用方面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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