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协商调解处理
发布时间:2019-09-09 13:34:15
医疗纠纷协商调解处理
协商是指为了取得一致意见而共同商量。医疗纠纷协商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就医疗纠纷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是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进行交涉、谈判、达成协议。协商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法就受法律保护,协商达成的协议,与其他一切契约一样,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因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相对于医疗纠纷具有独立性。合法的协商协议虽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但依法受到保护。
调解是指斡旋于双方之间以便使双方和解。医疗纠纷的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在调解中不为独立的意思表示,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前提下,以促成当事人形成一致意思表示为目的,组织调解、促进沟通、提出建议、见证协议。调解协议与协商协议一样具有合同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必须遵循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的原则 :医患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属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有效的原则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公平、合法。 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前提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应当说这更有利于医疗事故的及时解决,更体现了解决医疗事故的及时、便民、灵活的原则,更有利于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 。如果医患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医方会告知患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的方法还有行政调解和法律诉讼。
医疗纠纷的协商与调解与诉讼相比具有省心、省时、省钱的优点,省心:医疗纠纷诉讼对于普通人来说,是一件十分劳心的事情,不但要解决许多法律上的问题,还要解决许多医学上的问题,不但要在程序上而且要在实体上费尽心机,一般人实在是力不从心,而医疗纠纷的调解特别是协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足以化解纠纷,不必太拘泥于程序,实体规定,甚至对证据与事实往往都不必过于计较。省时: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结案的法定期限为6个月,有法定情形还可延长。起诉、答辩、鉴定、举证、开庭都必须准时地投入大量的时间,对当事人的工作、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协商调解往往能够速战速决。省钱:诉讼往往需要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执行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等许多费用,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经济负担,协商调解除可能需要律师代理费外,一般不会发生很多费用,是一种经济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协商调解自身的优势也正是其致命的缺陷,医疗纠纷往往是复杂的纠纷,不投入心力、时间、费用,往往就无法弄清事实,更无法达成公平合法的协议,常常导致协商调解失败,有的根本无法达成协议,有的事后撕毁协议。另外,患方在协商调解时,往往没有律师或专家帮助,在谈判实力悬殊的情况下,往往很难找准自己的利益,无法表达自己准确的真实意思,导致事态向两个方向发展,有的暴力要挟漫天要价,有的愚昧无知任人宰割。看来没有建立较为平等的谈判协商平台及较为公平中立的调解机制是协商调解功能受限的重要因素。
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协商调解,将改变对医疗纠纷模糊处理的局面。特别是患方请律师代理或帮助参加谈判,既有利于患方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使医院少受非法侵害。律师居中调解,将使调解更公平、更合法,大幅度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减少诉讼,节约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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