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的过程
发布时间:2019-08-22 05:19:15
⑴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进行。⑵处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⑶申请及处理时效:①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市卫生局书面提出处理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②市卫生局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③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市卫生局或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⑷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⑸对符合规定作出、医患双方无争议的鉴定结论,可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⑹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处理方式:①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②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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