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2 02:35:15


据调查显示,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以及“医闹”现象加剧,使得医务人员执业环境恶化,医患之间互不信任程度降到了新低,严重影响医疗服务的提供。突出表现为:
  
  医务人员行医防范心理增强。以往临床倡导的“有1%的可能,就要付出100%的努力”的医疗追求,现在很少有医生这样说、这样做了,甚至接诊患者时也心怀戒备,生怕说话被抓住“把柄”。
  
,判决医院赔偿上百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案件不断出现,如陕西省出现判决医院赔偿700多万元的医疗损害案件;广西一家年收入为150万元的县妇幼保健医院,因一起医疗纠纷被判赔218万元等案件,不仅使医院面临破产、倒闭及医护人员失业的严重威胁,连政府举办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防保网络也面临被破坏的问题。
  
  导致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复杂,但调查显示,医疗纠纷一旦发生,不管医院有没有过错,患方均要求医院进行经济赔偿而且要多赔,而院方则尽量避免赔偿或者少赔,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极容易激化矛盾,引发“医闹”,,解决的方式只能是医院给钱了事。
  
  实际上,医疗纠纷的发生,并不都是因为医疗行为有过错所致,相反,很大一部分纠纷的原因是医疗损害的特殊性。一项对云南省医院的调查表明,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事故责任赔偿的案件仅占22.64%,其余均为医疗意外、患者体质特殊、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及医疗水平局限等原因造成的纠纷。北京市医学会对395例医疗事故争议案例分析发现,其中243例涉及医疗高风险的因素,占61.5%。而解决这些因医疗特殊性所引发的医疗纠纷,单靠医院自身是难以解决的,所以,政府有必要尽快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和意外医疗损害的社会救济途径,缓解医患矛盾,改善医患关系。
  
  首先,应加强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引导其逐渐理解我国医疗的现状及医学工作的特殊性,提高对诊疗过程中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了解处理医疗纠纷的正确程序和途径,形成医患双方互相尊重的、和谐的就医环境。
  
  其次,政府应在加大对全民医疗保障投入的基础上,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和非医疗过错造成的医疗损害社会救济机制,保障患者遭遇意外医疗损害后,能够及时得到一定的赔偿或补偿。
  
  目前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尚不完善,对商业运作的医疗责任险种,很多医院因其不能真正化解医院赔偿风险而不愿购买。建议有关政府部门针对就诊患者设立医疗意外保险,对因医疗行为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通过社会救济途径,对患者进行补偿,使其减少损失。据相关课题的问卷调查显示,83%的患者愿意购买医疗意外险,可承担的费用为50~100元。
  
  对此,笔者设想可以考虑在挂号费或住院费中加入一部分保险费,按照我国现在每年22亿多人的门诊量及7184万人的住院量计算,每个患者门诊挂号多缴一元钱,住院多缴10元钱,就是22亿元和7.184亿元,数额已非常可观,完全有望解决非医疗责任的风险补偿问题。
  
  第三,及时调处因医疗过错引发的医疗纠纷,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参与调节,避免因诉讼时间长而出现患者滞留医院或围攻医院等现象。
  
  据中国医院协会2006年对患者的调查统计显示,51%的患者认为卫生局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仲裁部门解决纠纷;36%的患者认为应由医疗行业协会组织医疗纠纷仲裁庭或调解委员会;12%的患者建议民间组织成立调解机构;9%的患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成立调解机构。
  
  在目前情况下,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政府相关部门设立医疗纠纷特别仲裁庭,弥补行政处理实际操作不足的问题。可以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先进行仲裁,医院无权自行处理。经过仲裁处理后,如医患双方中有不服仲裁结果的,。
  
  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纠纷调处的同时,为控制医疗纠纷恶性升级,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增强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及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