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胆囊手术引发的医疗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15 06:39:15


患者离世,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各执一辞

  2008年12月18日,家住郫县郫筒镇的何某红因腹痛到西南某某医院治疗,经B超检查后,医生诊断其患了慢性结石性胆囊炎,12月22日,医院对其进行了“胆囊切除”手术,2009年1月28日,何某红去世。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对何某红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医院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时至今日,双方仍未达成协商解决的一致意见。
  死者家属:医院应负全责
  据死者女儿张某介绍,2008年12月18日,其母在西南某某医院接受治疗时,已告知主治医师自己有多年胆结石病史,但主治医师并未对母亲的相关部位做详细检查,如肝部检查、CT检查判断是否有癌变等可能,只根据普通B超即断定为“慢性结石性胆囊炎”,并进行“胆囊切除”手术。
  张某说,在“胆囊切除”手术过程中,主刀医生发现母亲胆囊变成灰白色,胆囊壁增厚,却没有对母亲的胆囊周围的淋巴结以及肝脏进行详细探测,分析是否有其它病变的可能。随后医生发现在胆囊和肝脏之间有直径2-3厘米的脓肿,但并未告知家属的情况下,就擅自实施了第二项手术———“肝脓肿切开引流术”。
  让患者家属不解的是,在进行“肝脓肿切开引流术”过程中,医生切除了一部分病变肝叶组织,却未对脓液和病变肝叶组织进行送检化验(或细菌培养)和病理组织学检查(专业的医学术语)就擅自予以丢弃。
  肝叶组织丢弃了,但胆囊部位的病理组织还在。在张某及其亲属的多次请求下,院方才于术后一周交出何某红胆囊部位的病理组织,随后患方家属将其送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作病检。记者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2008年12月29日开具的院外会诊病理报告(病理号“H0805287”)上看到,其病理诊断结果为患者手术切除组织显示为“胆囊腺癌”。
  张某告诉记者,她随即将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开具的院外会诊病理报告化验结果告知西南某某医院。记者在张某提供的西南某某医院2008年12月31日开具的“病历附页”上看到,其“初步诊断”为“慢性结石性胆囊炎”,“修正诊断”为“胆囊腺癌、肝脓肿”。
  张某说,此后医院告诉他们,目前病人肝脏情况正常,碰巧病人所输的液体断货,于是要求其回家休养。此时,院方并没因自身医治条件缺乏而建议家属将病员转至上级医院进行救治。而且,她母亲2009年1月2日出院,医院也没有叫家属在出院手续上签字。
  据张某介绍,母亲在家修养期间,西南某某医院未对母亲做任何救治,而母亲持续腹痛,家属到西南某某医院要求医生开药治疗,医生却说是伤口在愈合,没有影响,勿需药物。
  1月19日,在何某红病情恶化的情况下,家属将她转到A医院医治。“在接下来的CT检查中,A医院发现母亲肝部的癌细胞在短短10多天里已全面扩散。”张某不明白,为什么西南某某医院之前还说“情况正常”?
  记者了解到,1月23日,何某红从A医院出院。同日再次住进西南某某医院。1月28日,何某红在该医院病逝。
  张某认为,对于母亲的过早辞世,西南某某医院及医护人员应负全责。主要原因是:术前诊断不到位、盲目手术、不按医疗规程办事、术后诊治错误、逃避责任推患者出院,延误了母亲的最佳救治时期。
  医院回应:责任划分需司法鉴定
  针对死者家属提出的质疑,西南某某医院医务科一位负责人在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医院在术前、术后均向家属履行了告知义务,即:如果在手术中出现特殊情况,医院将根据情况自行处理。而且在由患者丈夫签字的《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明确注明“术中发现其他疾病终止手术或改变手术方式”。
  在手术过程,主刀医生意外发现了肝脓肿,就根据这种“特殊情况”作了“肝脓肿切开引流术”,并且在术后也向家属进行了详细解释。所以家属提出的在未告知家属且家属未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第二项手术,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
  对于患者家属所说的“因为液体断货让其出院”的说法,该负责人表示,患者出院是家属自己要求的,不存在医院要求出院。从市场经济上来讲,医院一般是不会主动要求一个还没痊愈的病人出院的。
  而对于家属“未在出院手续上签字认可”的说法,该负责人说,也许是因为患者有亲属在本医院工作,患者较之其它病员更容易自由出入医院,没有签字也许基于此。
  不过该负责人还是承认,医院在服务中存在一定问题,对于治疗中死者家属提出的质疑,他认为还要经过相关医疗鉴定来确定责任划分。
  对于院方的说法,张某认为这完全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尤其是在进行“胆囊切除”手术的过程中发现的特殊情况,并没没有人出来告知守护在手术室门外的她和父亲。最后,在母亲出院时的缴费单上,他们才发现院方私自做了“肝脓肿切开引流术”。
  张某表示当时大家都知道母亲的病情较严重了,任何家属都不可能在院方不知道、不允许的情况下让其自行出院,她认为这是医院在推卸责任。
  卫生局:调解目前没有结果
  据郫县卫生局医政科负责人介绍,接到死者家属对该院的投诉后,他们于2月10日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中,死者家属向医院提出15万元的赔偿要求。但医院认为,他们在何某红的死亡事件上没有责任,因此不能接受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只愿意对死者家属进行一些人道性的补偿。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该负责人表示,解决这起纠纷,最好是做医疗鉴定或者走法律程序,这样就能确定医院对于患者的死亡问题上究竟有没有责任。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如果做医疗鉴定,郫县卫生局愿意为此提供一切便利。
  律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冯荣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医院在提供诊疗服务中是否违反相关医疗法规及医疗规范。
  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死者家属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此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如鉴定结果表明医院构成了医疗事故,死者家属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目前,死者家属已表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事。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事态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