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处理医疗纠纷借鉴

发布时间:2019-08-20 17:31:15


  国外对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定性主要根据后果,一般采用法律裁决。医生与患者的关系是契约关系,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多是追究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定性和处理,由于目前临床医学的发展程度,对很多疾病的诊断、治疗及转归的客观规律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这种状况有时不被患者及其家属理解,再加上某些社会因素,就使得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定性和处理在医患双方难以取得一致。因而,各国对医疗事故的定性和处理也就难以取得共识。

  国外对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定性主要根据后果,一般采用法律裁决。其基本特点是:一要经过法律程序;二要给予经济赔偿。在一些国家中,医疗事故从概念上并无严格的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之分,追究法律责任主要看后果。但在分析问题时,习惯上把事故区为两种:一种是由于工作失职、治疗方法的根本错误或不负责任所致(相当于我国的责任事故);另一种是由于技术水平不高或经验不足所致(相当于我国的技术事故)。

  自70年代以来,,增强了救济患者和追究医生责任的观念,医务人员被控告的案件越来越多。据报到,1975年美国大约有2.5万条新的法律条款是针对医生的。发生医疗事故或差错,。在医疗实践中,医护人员超越了自己的权限和能力造成了不良后果,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且多表现为经济赔偿。赔偿金额根据患者机体损害程度、对职业和生活的影响以及根据患者预期生命的测算而定。

  英国在审理医疗过失案件时,,要求受害人提供证据,一名医生无论是否与患者签有合同,都有一项法定义务,即竭尽全力,关心病人,用所有的知识、技巧并小心谨慎。法律要求医生在爱护患者和胜任治疗方面具备良好的水准。提出控告的举证责任在患者一方,未能证明医生有过失的则不负有责任。医生在进行诊疗时,需按照一个由医术高超和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的团体认可的方法行事。民事责任人身伤害赔偿委员会认为,在医生与患者之间有一种特殊关系,医疗措施包含有某些风险,有时是实验性的风险。因此不容易证实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或证明一名医生犯有医疗过失。

  新西兰在1974年以来,由劳动部、社会福利部、,主席由劳动部推荐,。法律规定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损伤,包括医疗事故,都要在24小时内报告意外事故委员会调查处理。他们认为在判定医疗事故时,首先考虑医疗的特殊性,因为许多治疗手段都有一定的危险性,并发症不能算是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异议,可由意外事故赔偿委员会仲裁。出了医疗事故,医生本人虽不负赔偿责任,但都有被解雇的可能。

  在西欧,如丹麦和比利时等国有明文规定,凡不属医师责任使患者增加痛苦的,一般由国家付给一定的经济赔偿。如果医师有责任,一般以公函形式通知医院和本人,指出医务人员在某一方面发生了医疗过失,严重的提交法庭按有关法律处理。丹麦设有全国医学法律委员会,成员由司法机构选择的一批医学专家组成,受理地区卫生官解决不了的疑难医学纠纷问题。法庭的处理包括赔偿经济损失(一般为受损害人2~3年的收入总和),直到停止医师执业(这是最重的处分)。

  日本自70年代开始公布一套医疗事故特殊处理办法,即日本医师赔偿责任保险制度。日本医师会作为一个团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对已参加保险的医师会会员的医疗过失负有赔偿责任。医师会下设调查委员会和鉴定委员会,均由医学专家和律师组成,两个机构分立是为了避免片面性,求得公正的判定,协同地方医师会一起出面与患者家属协商解决;如协商失败,。日本对医疗事故判断强调注意义务、说明义务、回避义务和承诺。即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用现代医学标准衡量,应该注意的事项注意到了没有;如果违反了了注意义务,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要求必须预见到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加以避免的,就是履行了预见义务和回避义务。说明义务是要求医生说明病情,根据治疗目的,围绕病情,讲清为什么要做这样的手术、手术预后如何?让患者行使自己的决定权。说明病情书要有护士和家属在场。承诺是患者对要实行的重要处置表示同意,要有承诺书存查为证。如果没有医生的病情说明,只有患者的笼统表态,法律上是不承认是承诺的。医生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做了手术,患者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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