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医疗纠纷的法律解决

发布时间:2020-01-02 16:55:15


  当前,我国医事方面有6部卫生法律,4部相关法律,32部法规,但均为行业管理法律法规,没有卫生基本法。在历史上,英国早在1848年,英国就出现了第一部公众健康法(public Health act)。我国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分散存在于行政文件、规章制度中,或散在于法律法规中,不为社会熟知,规范调整力度有限,自觉的规范行为难以形成,医患双方权利都难以保障。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依然处于转型阶段,在新医改推进过程中,医患关系还会有明显调整,没有稳定的基本医疗法律的指导难免走弯路。近年来,我国《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院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继公布,但由于医疗过程中存在着复杂多变的具体情况,这些法律法规仍无法完全涵盖诊疗活动的各个细节或技术,并无法对每个诊疗操作做出严格的性别界定。因此,总体来说,我国卫生法律的立法还是不完备的,特别是医疗纠纷的处理还有很多法律问题没有解决。

  目前,。但是这两个依据就非医疗事故的侵权纠纷未做具体说明,造成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很好保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有限,对非医疗事故性纠纷并不适用,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中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则存在冲突,:"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患纠纷赔偿条款上的巨大差距导致司法实践处理纠纷时援引适用法律的混乱,使近年来医患纠纷的司法判决处于"双轨"的尴尬境地,不利于保护医患各自利益。另外,加上全国各地各级医院在医院管理、技术能力方面的差异,同一类医疗纠纷适用不同法律,赔偿金额天壤之别等造成解决医疗纠纷适用法律的冲突,既影响法律严肃性,还进一步激化了医患矛盾。

  我国现有鉴定体制的模式难以确保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因为参加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一般都由各大医院医师组成,尽管有回避原则,但"近亲"现象依然严重,其日常工作又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这种医务人员"独家"鉴定,容易形成"医医相护"的现象,同时,也使医疗事故鉴定难、处理难、告状难、告赢则更难,不仅不能及时化解纠纷,反而加剧了矛盾,引出许多新的问题。长此以往,患者及家属出于对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以及司法机关公正和效率的怀疑,往往会拒绝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是采取一些过激的暴力的方式对医护人员实施侮辱及人身伤害、破坏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从而造成更大范围内的医患关系紧张。

  当前,我国法律途径解决医患纠纷成本较高。医疗纠纷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都比其他救济方式经济成本要高;医疗纠纷的审判程序比起行政裁决和仲裁都要繁琐,从起诉立案到鉴定、举证、开庭所需要的时间成本也很高;而在医患双方当事人为争取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关系难以调解时,医患之间的对抗情绪可能扩大化,甚至造成社会性对立,这不利于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对于"医闹"现象,,构成违反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但由于此条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对于诸如"医闹"行为构成要件规定,使得公安机关难以把握处罚的"度",致使公安机关对于"医闹"现象处罚不力。可见医事法律体系不完备,使得医患纠纷解决出现无法可依、有法难援的困境。

  综上所述,制定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卫生基本法就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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