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术后4年双目失明自杀 父母打4年官司终获赔

发布时间:2019-08-06 05:05:15


小伙手术4年后双目失明自杀

  ●其父母状告江西省肿瘤医院 历经4年余打赢官司 获赔27.8万余元

  9年前,,4年后,,。打官司期间,,在2007年5月自杀身亡。之后,,继续和医院打官司。经过4年多的艰辛历程,今年4月14日,,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即27.8万余元。

  手术四年后双目失明

,满脸微笑,这是他留给家人不多的照片。

,记者将时钟的指针回拨到9年前。2000年11月7日,、体重增加并伴有智力减退1年半等症状,被送往江西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而在这之前,,,诊断为:。

,江西省肿瘤医院便在医学影像检查和内分泌功能检查后,在没有向患者及家属告知风险的情况下,。同年11月23日,。

  两年后,即2002年12月,。就在2004年5月,,由开始看不清报纸上字发展到人都看不清,一个月后,。

,在2004年7月,,所得结论是“垂体微腺瘤放疗后改变,双侧视神经颅内段、视交叉、视束及视放射区异常信号”。

  之后,北京各大医院经会诊治疗,。这个时候,,。

  小伙自杀身亡

  2004年11月16日,医疗事故纠纷,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然而,就在这期间,,突发精神分裂症来到江西省精神病医院治疗。同年年底,。

  2004年12月7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医方在治疗过程中未违反放疗技术规范,无医疗过失,但在放疗前的告知和放疗后随访工作方面存在不足,这些不足与患者视神经萎缩无直接因果关系,本争议不属医疗事故。事后,,。

  同年7月11日,江西省医学会以医方没有放疗计划不能作出事故鉴定为由中止该案医疗事故鉴定,于是,。

  2007年5月17日,一场悲剧让杨国祥夫妇终身难忘,这一天,,摸爬上楼顶跃身跳下,当场死亡。,江西省医学会才重启鉴定,直到2007年8月27日,,认为:医方没有违反疾病诊疗规范及常规,但医方存在治疗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医方存在的不足,与患者视力下降或失明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本起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

  司法鉴定:医疗过失与失明有因果关系

  对于这份鉴定结果,杨国祥不服,,省高院于2007年10月16日转委托中华医学会对该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年11月14日,中华医学会复函称:此案不属该会受理范围。杨国祥再次不服,他不得不将唯一的希望寄托在司法鉴定上。

  2008年7月,,南昌市中院于2008年9月12日转委托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对该案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于2008年9月2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江西省肿瘤医院在临床表现和医学影像检查不典型、内分泌腺体功能检查不支持的情况下,仅根据其他医院报告为患垂体微腺瘤即作出垂体微腺瘤的诊断,该诊断依据欠充分。同时未考虑到患者系青少年,仍处于生长发育期等因素,就进行靶区包括整个垂体的X刀治疗,放射治疗适应症掌握不严,照射范围值得商榷;X刀治疗前未向家属就放疗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因而医方在对患者的医疗过程存在过失。同时,依据现有材料,可以认定X刀治疗后放射性损伤是导致患者视神经萎缩和失明的原因,医方的医疗过失与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2008年11月6日,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一份补充鉴定书,认为医方的医疗过失与患者双眼视神经萎缩和失明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主要因素,相关度拟为70%左右。

  获赔27.8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杨国祥夫妇处理完儿子的后事后,,并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8万余元。2008年11月21日,。

  今年1月7日,,。,原告向医院提出总额为108万余元的赔偿要求,有些赔偿项目和金额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医院的过错与患者自杀身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治疗精神病及丧葬费等没有依据;由于患者死亡了没有伤残等级评定报告,,,,、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9.79万元。

  4月14日,,被告江西省肿瘤医院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79万元的70%,即27.8万余元。5月7日,,一审判决生效后,他已经拿到赔偿款27.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