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胸“隆”出医疗事故
发布时间:2020-08-02 11:37:15
个体经营者林某做隆胸手术后,因药物残留等原因,引发双乳疼痛及“结节”等症状。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她将医院告上法庭。从2002年开始,因案情复杂,该案一直未能审理终结。近日,调解下,林某与医院及医生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林某获得近15万元的经济补偿。这起长达6年多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2001年7月,妇女林某经他人介绍,找到某医院医生顾某,准备做“英捷尔法勒凝胶注射法隆胸术”。顾某与另一医疗机构退休医生王某联系后,通知林某到该医疗机构,由王某为林某做了第一次隆胸手术。当时,林某给了顾某手术材料费4000元。
两个月以后,林某因双乳回缩,于同年11月在顾某所在医院,由顾某做了第二次隆胸手术,并给顾某材料费5000元,给医院手术费400元。手术过程中,林某产生痛感,左乳下侧隆起。手术后,林某又出现了发烧症状。
林某与隆胸材料的生产厂家某药业公司联系,该公司派人来津查明情况后,建议林某到上海某医院治疗。临行前,顾某给付林某1万元。2002年2月,林某在上海的医院做了“凝胶抽吸术”。该院诊断认为,林某胸大肌出现凝胶,系手术医生注射方法不当造成。此后林某曾就医于天津两家医院。2002年4月,林某起诉,要求某医院、某医疗机构及第三人顾某、王某、隆胸材料生产厂家、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9万余元。2003年3月,林某与某药业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一次性补偿其2万元并报销医药费、交通费7930余元。林某于2003年3月申请撤回了对该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
2003年11月,,林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04年5月,一中院委托某医学会对林某与两家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进行技术鉴定,要求鉴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上面写明:“本病历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医学会建议林某,可到相关医院继续治疗。双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均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2004年9月,天津市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在分析意见部分载明:患者经二次注射隆胸后出现疼痛,双乳结节等症状和体征,此后患者曾在多家医院就医,北京某医院超声波诊断报告表明:“右乳上方胸大肌内无回声区;左乳腺外侧及下方胸大肌及皮下亦可见无回声区(结合临床考虑药物注射后残留)。胸大肌皮下药物残留与注射层次不当有关。本病历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负有主要责任。”
林某于2005年3月入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并在该院进行乳房聚丙烯酰胺凝胶取出术,花费医药费1.2万余元。2006年4月至5月,林某再次入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乳房聚丙烯酰胺凝胶取出术”和“双侧硅凝胶假体植入隆乳术”,花费医药费3万余元。
一中院经审理后,。,据情作出判决。判决后,林某与某医院均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中院考虑到本案情况复杂,如果作出终审判决,恐使双方情绪更加对立。于是法官耐心对当事各方进行了调解,并促使他们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某医院一次性补偿林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由某医院一次性退还林某手术材料费、手术费共计5400元;由顾某返还林某手术材料费4000元;由某医疗机构给付林某一次性补偿款2万元;由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林某补偿款2万元;林某保证今后不再向某医院、某医疗机构及其他单位、个人再行主张和追索因该医疗事故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2001年7月,妇女林某经他人介绍,找到某医院医生顾某,准备做“英捷尔法勒凝胶注射法隆胸术”。顾某与另一医疗机构退休医生王某联系后,通知林某到该医疗机构,由王某为林某做了第一次隆胸手术。当时,林某给了顾某手术材料费4000元。
两个月以后,林某因双乳回缩,于同年11月在顾某所在医院,由顾某做了第二次隆胸手术,并给顾某材料费5000元,给医院手术费400元。手术过程中,林某产生痛感,左乳下侧隆起。手术后,林某又出现了发烧症状。
林某与隆胸材料的生产厂家某药业公司联系,该公司派人来津查明情况后,建议林某到上海某医院治疗。临行前,顾某给付林某1万元。2002年2月,林某在上海的医院做了“凝胶抽吸术”。该院诊断认为,林某胸大肌出现凝胶,系手术医生注射方法不当造成。此后林某曾就医于天津两家医院。2002年4月,林某起诉,要求某医院、某医疗机构及第三人顾某、王某、隆胸材料生产厂家、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9万余元。2003年3月,林某与某药业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一次性补偿其2万元并报销医药费、交通费7930余元。林某于2003年3月申请撤回了对该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
2003年11月,,林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04年5月,一中院委托某医学会对林某与两家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进行技术鉴定,要求鉴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上面写明:“本病历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医学会建议林某,可到相关医院继续治疗。双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均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2004年9月,天津市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在分析意见部分载明:患者经二次注射隆胸后出现疼痛,双乳结节等症状和体征,此后患者曾在多家医院就医,北京某医院超声波诊断报告表明:“右乳上方胸大肌内无回声区;左乳腺外侧及下方胸大肌及皮下亦可见无回声区(结合临床考虑药物注射后残留)。胸大肌皮下药物残留与注射层次不当有关。本病历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负有主要责任。”
林某于2005年3月入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并在该院进行乳房聚丙烯酰胺凝胶取出术,花费医药费1.2万余元。2006年4月至5月,林某再次入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乳房聚丙烯酰胺凝胶取出术”和“双侧硅凝胶假体植入隆乳术”,花费医药费3万余元。
一中院经审理后,。,据情作出判决。判决后,林某与某医院均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中院考虑到本案情况复杂,如果作出终审判决,恐使双方情绪更加对立。于是法官耐心对当事各方进行了调解,并促使他们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某医院一次性补偿林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由某医院一次性退还林某手术材料费、手术费共计5400元;由顾某返还林某手术材料费4000元;由某医疗机构给付林某一次性补偿款2万元;由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林某补偿款2万元;林某保证今后不再向某医院、某医疗机构及其他单位、个人再行主张和追索因该医疗事故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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