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有误导致患者伤残 医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5 03:37:15
本报讯 近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被告明光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坤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2.3万余元。
2008年1月6日,明光市居民张坤因眼部受伤到该市人民医院急诊就医,医师当时诊断为左内眦挫裂伤,并进行了相关检查及清创缝合的治疗。回家后数日,张坤感觉流泪不止、视力下降,遂前往江苏省人民医院门诊接受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左眼外伤,左眼泪小管断裂。医生随即对张坤进行了泪道冲洗处理和药物治疗。同年5月,,认为明光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鉴定,张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明光市人民医院对张坤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张坤左眼泪小管不通的后果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
,被告明光市人民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经鉴定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受外力导致眼部损伤,故其本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匡海燕 熊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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