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死亡子宫被切 产妇痛失做母亲权利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24 04:47:15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这本是一大喜事,可当孕妇罗某住进北流市某卫生院生产时,其新生婴儿却不幸死亡;随后,其子宫亦被卫生院切除。她从此丧失了做母亲的权利。北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此却作出不构成医疗责任或技术事故的鉴定结论。产妇在向卫生院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一怒将卫生院推向了被告席。最终,,判令卫生院赔偿产妇罗某12万元人民币,11月5日,。

  新生儿死亡子宫被切 产妇痛失做母亲权利

  2000年8月,北流市某单位职工罗某与北流某镇某单位的一男青年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在别人无比羡慕的目光中步入了婚姻的礼堂。婚后不久,罗某惊喜地发现自已怀孕了。随后,身怀六甲的她有计划地进行胎教,无微不致地呵护胎儿。在历经了无数次的妊娠反应后,罗某盼到了预产期。

  2001年8月12日上午6时,一夜没睡好的罗某突然感到腹部隐痛。“宝宝就要降生了!”激动不已的罗某便让丈夫将自己送进北流市某卫生院待产。罗某入院时,曾告知该院妇产科的接诊医生:自己患有骶骨联合分离症。然而,罗某的提醒并没有引起这位医生的重视,其对罗某作了阴道口宽度检查后便安排她进病房待产。上午10时30分,卫生院考虑到罗某有可能宫缩乏力,便给其打宫缩素静脉点滴,使其宫缩逐渐加强。可是,到了下午1时40分,罗某腹中的胎儿胎心音突然减弱,而且节律不齐。

  “胎儿出现了宫内窘迫!”作出这个推断,该卫生院赶紧给罗某用药,但胎儿胎心音并未见好转。“得马上进行胎头吸引术!”下午1时50分,卫生院在征得罗某家属同意后,侧剪罗某会阴,进行胎儿头电动吸引术。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因吸引头滑脱,没有将罗某腹中的胎儿吸出。而当该院为罗某进行第二次胎头吸引术时,却因吸引器与胎头接触不良,没有形成负压,而不得不改加腹压助产,可罗某仍未能娩出胎儿。直至下午2时10分左右,该卫生院为罗某进行第三次胎头吸引术时,终于吸出一个肤色苍白、重度窒息的男婴。令人遗憾的是,胎儿是娩出了,可此时的婴儿心跳微弱,已没有呼吸。经抢救无效,新生婴儿死亡。

  不仅如此,在胎儿娩出后,产妇罗某的下体流出大量鲜红色不凝血。该卫生院一边组织人员急救,一边向罗某家属发病危通知书。尔后,北流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的医务人员应邀赶到隆该卫生院参加抢救罗某的工作。经三方医院抢救人员等治疗,罗某出血量稍减,但休克仍没有消失。下午5时,罗某出血量又增大。卫生院考虑罗某是羊水栓塞DIC晚期,为防止其继续大出血以保住其生命,在征得罗某家属签字同意后,于下午6时10分至7时15分,为罗某做子宫切除手术,切除了其子宫。

  手术后一个多小时,休克多时的罗某脱离了生命危险,苏醒过来。可结婚才一年多、年仅29岁的她这一生却再也不能怀孕生子了。

  医疗鉴定非医疗事故

  新生婴儿死亡,子宫又被切除,本以为可以享为人母之乐的罗某痛不欲生,濒临崩溃。可当其家人找隆盛卫生院协商赔偿时,该卫生院却一口咬定自己并不存在任何过错,而坚决拒赔。

  “这样严重的后果是卫生院一手酿成的!”

  2001年8月23日,愤愤不平的罗某向北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要求确认此医疗事件构成医疗事故。接到申请后,北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封存了该卫生院的病历材料,对此事进行调查。

  2001年11月2日,北流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了鉴定报告,认为该卫生院诊断胎儿宫内窘迫、DIC成立,治疗方法正确。结论为该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责任或技术事故。

  罗某收到北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技术报告后,呆若木鸡:“这样的结论岂不是证明了卫生院与自己新生婴儿死亡、子宫被切除一点关系都没有?”

  罗某坚持认为,该卫生院在其产前没有按正常程序为其进行检查,无视其患有骶骨联合分离症的忠告。难产时,卫生院又违规操作接生,造成其婴儿出生不久便死亡。其产后阴道大出血,又被误诊为DIC,切除了她的子宫,导致她终身不孕。卫生院在诊治过程中的过错,造成其经济损失和精神上遭受沉重打击,应负赔偿责任。对于北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果,罗某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2001年11月30日,悲愤不已的她向北流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43810元。

  针对罗某的起诉,该卫生院辩称,其已为罗某进行了常规产前检查,产妇和胎儿没有异常。罗某虽诉有骶骨联合分离症,但就其自然分娩而言这并无障碍,况且其没有剖腹产指征,完全可以行阴道试产。至于在分娩过程中出现胎儿宫内窘迫,根据当时的情况完全可行胎头吸引助产,而且助吸并未超出压力常规要求。罗某产后阴道大出血,血液不凝,诊为DIC完全正确。在罗某生命垂危之际,卫生院征得其家属签字同意后,切除了其子宫,才得以保住其生命。事后,又经北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卫生院不构成医疗事故,没有赔偿责任。

  区高院司法鉴定认为 卫生院措施不当有错

,罗某特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要求鉴定该卫生院的医疗行为与罗某的婴儿死亡和子宫被切除有无因果关系。自治区高院法医技术室接受委托后,对罗某的骨盆进行了复查。

  自治区高院法医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认为,该卫生院对罗某产程观察不严密,对胎儿的监护不细致,未能及时诊断胎儿宫内窘迫。当发现胎儿宫内窘迫时,该卫生院采取的措施也不当。卫生院行胎头吸引共三次,一次滑脱,一次未能形成负压,导致吸引术失败,主要原因是胎头下降未到位。针对罗某的自身情况,应行剖宫产,以尽快结束分娩。

  法医学鉴定还指出,隆该卫生院对罗某产前检查不仔细,骨盆测量不准确,未对胎儿大小进行检查。经复查,罗某骨盆入出口偏小,加之身体矮小,存在相对头盆不称,卫生院对可能发生的难产估计不足。而且整个产程较长,并继发宫缩乏力,易造成胎盘剥离后宫缩乏力性出血。卫生院亦对产妇产后出血的治疗及保留子宫上的考虑欠周全,没有采取结扎骼内动脉、子宫动脉上行支、卵巢动脉、减少盆腔动脉压等措施。

  据此,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该卫生院在罗某分娩过程中监护不细,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新生儿窒息死亡。

判卫生院赔12万

,本案属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而非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故只要有该卫生院对罗某的被损害结果有过错,就应依照民法的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根据法医鉴定,卫生院存在监护不细,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新生儿窒息死亡,以及对罗某产后出血的治疗、保留子宫上考虑欠周全的过错,给罗某造成终生损失和巨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2002年2月26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卫生院赔偿原告罗某的婴儿死亡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122100元。

  既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为什么还要赔偿呢?该卫生院对一审判决感到很冤,该卫生院由始至终认为其在为罗某诊疗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2002年8月19日,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诉人该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对被上诉人罗某有无过错进行重新鉴定。今年6月25日,区高院法医技术室作出了《关于罗某医疗纠纷鉴定情况补充说明》,认定由于该卫生院对病人罗某产前检查不仔细,不能及时诊断胎儿宫内窘迫,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当胎儿宫内严重缺氧、情况危急时,才仓促予胎头吸引助产,耽误了宝贵的时间,造成胎儿娩出后因重度窒息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玉林中院最终采信了区高院法医技术室作出的鉴定及补充说明,认为上诉人对造成新生婴儿死亡以及罗某被切除子宫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11月5日,玉林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