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复制医疗事故病历时,其程序是怎么走的?

发布时间:2019-08-03 07:59:15


发生纠纷后病人及家属能否收集和取得充足的证据材料,是其能否在医疗事故纠纷中赢得满意结果的关健。在实践中,当患者提出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患者向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复印或复制的的要求;  2.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患者提出的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3.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人主持进行复印或复制病历;  

4.复印或复制完成后,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核对;

  5.在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的每一页上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