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中毒抢救不力致患者成植物人,医院上诉及再次申请鉴定均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0-11-09 01:32:15


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金宝 刘宏俊

【简要案情】
患者常某,男,41岁,2006年11月25日凌晨1:30,因“饮酒后昏睡不醒,呕血30分钟”被救护车送至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查体:心率110次/分,血压190/110mmHg,昏迷,鼾声呼吸,皮肤粘膜轻度紫绀,SPO2 75%,头颅CT未见异常,诊为“酒精中毒、上消化道出血”,予“心电监护、吸氧、硫酸镁、纳洛酮”等处理。2:30时患者SPO290%,BP 110/90 mmHg,心率86次/分。3:30患者再次出现紫绀,SPO2 75%,昏迷仍未醒,予“无创通气,可拉明、洛贝林”等处理。05:30“患者出现清醒”,SPO2 90%,停无创通气,05:55分患者突然呼吸停止,继而心跳停止,家属急呼医生,医务人员赶来后匆忙胸外心脏按压,十几分钟后,麻醉师赶到现场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6:20患者心律恢复,自主呼吸表浅,但昏迷状态没有改善,维持抢救一段时间后于10:40转入ICU,其后几天患者均处于深昏迷状态。
2006年11月29日,患者因“缺氧性脑病”转诊南京紫金医院行高压氧治疗,目前是持续植物状态。
2007年2月,,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笔者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2008年7月10日,,判决被告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常某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35269.63元,继续治疗相关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诉。
一审判决后,淮安二院不服,。笔者继续担任被上诉人常某的代理人。

【诉辩意见】
淮安二院上诉称:
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认定被上诉人的医疗费760628.12元均是针对其目前的植物状态所进行的常规性促醒治疗缺乏依据,上诉人在原审已经申请对该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原审在没有鉴定结论的情形下对如此复杂、数额巨大的医疗费用直接认定明显缺乏依据;2、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所采信的鉴定结论违背最基本的因果、逻辑关系。被上诉人在送到上诉人处治疗前,已经因为过度饮酒导致酒精中毒而昏迷不醒。上诉人虽然给予积极的抢救治疗,但由于病人病情反复,最终因重度酒精中毒、中毒性脑病、缺血缺氧性脑病等而始终处于昏迷状态。因此,被上诉人目前的状态完全是由于其过量饮酒、酒精中毒等原因所致。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1、原审不支持上诉人申请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南京市、江苏省两级医学会鉴定结论存在上述严重的错误,而本案影响重大,对鉴定结论争议特别大。上诉人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的理由充分,应当支持;2、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每月误工费用2538元明显不当。因为将被上诉人的社会保险费用亦纳入误工费计算是错误的。、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方答辩称:
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1、原审认定医疗费的依据充分,有医院的病历诊断和收款发票单据为凭;2、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对本案做了详细的分析说明,其认定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依据充分且客观公正,原审予以采信并确认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是有充分依据的。
二、原审适用法律正确。1、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依据充分且客观公正,;2、原审认定被上诉人的误工费数额是正确的。因为社会保险费用是被上诉人合法收入的一部分,在被上诉人因病误工期间,该损失应当作为被上诉人的误工损失计算。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定结论】
经上诉人淮安二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华医学会于2008年12月18日以医鉴便函[2008]第159号复函作出“关于不受理常士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复函,理由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华医学会不是鉴定的必经程序,不是当事人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即须我会鉴定,而且此案已经南京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两次鉴定,均已作出明确鉴定结论”。
经上诉人淮安二院申请,,该鉴定所明确认定:在近80万的医疗费中,除个别药品之外,其余药品及治疗费用均与治疗植物状态存在一定相关性。

【二审判决】
,上诉人淮安市二院就江苏省和南京市医学会两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均不服,申请中华医学会重新鉴定,以确认上诉人在具体抢救、治疗被上诉人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过失。本院根据上诉人的申请,同意重新鉴定并将鉴定所需材料移送中华医学会。但因中华医学会拒绝受理该鉴定申请,,本院采信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确认上诉人市二院在对被上诉人常士柏的抢救、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被上诉人目前植物状态应承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因自己饮酒过量,造成酒精中毒,对形成目前的植物状态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审依据鉴定结论确认双方按照30%与70%的比例各自承担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淮安市二院上诉称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申请鉴定确认被上诉人在治疗过程中费用是否与目前植物状态有关的问题。经鉴定确认除使用部分与治疗植物状态并无直接关联的降压、降血脂药物外,均为与治疗目前植物状态有关的药物。
关于上诉人主张多计算被上诉人误工费问题。经查被上诉人上是淮安市交通局职工,被借用到交通局下属单位淮安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单位发放月工资时均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伤生育保险等费用,这属于单位职工正常的福利,是职工月工资的组成部分,原审将该费用纳入工资收计算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认定,,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医事法律评析】
笔者认为:
一、患者目前的持续植物状态主要是被告过错所致,被告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省级鉴定结论分析严谨,责任认定客观公正,依据十分充分,应当予以采信
详细理由请参见前文《酒精中毒抢救不力致患者成植物人,淮安某医院赔偿83万余元》。
二、淮安市第二医院在二审中再次申请中华医学会重新鉴定同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具备法定情形,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显然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书,要么是答非所问、颠三倒四、自相矛盾,要么是信口雌黄、造谣污蔑,,两级鉴定所指出的问题没有一条不是其实实在在存在的过错,省级鉴定更是对过错和责任做了严谨的分析,客观的认定,依据十分充分,应当予以采信,,中华医学会不予受理其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