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30 14:36:15
法[2003]20号
各省、自治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9月 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二、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条例施行后,,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00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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