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中应让专家证人制度发挥作用
发布时间:2021-02-02 05:31:15
一、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一)专家证人制度的涵义及专家证人的职责
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特有的制度。专家证人,。专家证人提供的证据,即为专家证据。[1] 所谓“专家”,《布莱克法律词典》作下的定义是:“在某个专业领域内具有知识的人,其该种知识的获得既可以是通过正式教育,也可以是通过个人实践。”[2]在英美国家,传统上专家一般由当事人指定,其地位与证人相同,专家的作用在于解释和描述第一手资料,进而提出意见性结论(这种意见性结论称为意见证据)。
英国的专家证人的原理、规则、判例较为发达,一般以其理论和实践作为专家证人制度源头。英国有关专家制度的最主要的现行规定《专家证人指南》第2条规定专家证人的一般职责为:(1)专家不管诉讼胜负,提供独立的意见。检验标准为,如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同样指示的,专家将做出同样意见。专家没有支持指示当事人主张的责任。(2)专家仅就对当事人争议之重要的事项以及就其专业领域内的事项提供意见。如专家接受指示的系争点或 事项不属于其专业领域范围内,须明确提出。(3)专家在发表意见时,须考虑发生意见时的全部重要事实,专家须列明其意见形成所依据的事实、文献或其他材料,如认为需考虑进一步的情形,或者因任何其他原因对最终表达的意见不甚满意,认为不符要求的,则须陈述其意见为临时性意见(或者根据不同情形,陈述为合格意见)。(4)专家对重要事项的意见如有改变,不论意见改变的原因如何,皆应立即告知指示方当事人。[3]
(二)专家证人制度的一般规则
在英国和美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主要确立了专家制度的以下规则:
1、:,其职责优先于因当事人付费而为的义务;2、专家证据的许可性规则:传唤专家证人出庭做证或采纳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经法庭同意;3、专家证据限制运用规则:专家证据并非所有都绝对地被采纳,法官有自由裁量权;4、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专家证据具有相对性,与其它证据相印证,法官无当然接受之义务;5、专家证据开示:专家证据的开示是强制性的,必须公开透明,一般是同时开示;6、专家证据的书面规则:专家证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4]
(三)专家证人与相关概念比较
专家证人在英美国家属于广义的或充当一般的证人来看待。英国1968年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主要有证人证言、文件证据和实物证据等三种;依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规定,证据主要有四种,即实物证据、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和司法认知。[5]专家证言是意见证据,从证据种类上看,它属于一种证人证言,因此,专家证人自然也归属于广义的证人,其启动程序及询问程序一般也与证人相同。但专家证人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证人,两者最大区别表现为,在事实陈述方法上,证人作证只需提供其直接感知的客观事实,而不得自行对事实乃至案件的认定进行推论或发表意见。而专家证人不仅要对基础事实进行描述,即运用专门性的知识、技能或采用专门的仪器、设备陈述所观察和认识的事实材料,而且还要在分析、研究这些事实材料的基础上提出符合科学的见解、结论或判断性意见。后一点正是专家证人的价值所在。
专家证人大致相当于我国的鉴定人,也有观点提出“鉴定专家或鉴定人在英美法上亦称专家证人。”[6]其实不然,或不尽其然。两者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别:首先,从制度的提起程序和方法看,,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常用),,由当事人带入法庭并于当事人一侧参与庭审;而我国受职权主义的影响,。其次,从主体资格看,英美法国家往往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待这种专家证人的范畴,即某些行业和领域具有相关的技能和知识或特殊才能的人都可以看作是某一特种行业的专家,无其他限制。而我国的鉴定人实行严格认证制度,除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外,还有资格限制,必须具有国家专门机构授予的资格证书,并且在我国只承认机构鉴定,即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排除自然人鉴定。再次,职责与权利范围不同。专家证人享有较多的权利,主要有代表受聘方实施监督权、监督情况询问权、鉴定活动与鉴定结论的审查权、法庭辩论权等;而我国的鉴定人仅享有鉴定实施权与法庭质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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