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漏诊构成医疗过失 承担25%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2 23:36:15
病人就医时医院漏诊延误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判决,由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
2006年12月,王强因“右下肢疼痛麻木一年、腰痛二月”至无锡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右足丹毒、右足癣”, 2007年2月,王强因“右足疼痛伴皮肤潮红、发凉三月”再次至该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下肢闭塞性脉管炎、右第五趾部分坏死”,予以抗感染治疗、止痛等处理。半月后,王强主动出院前往上海某医院,诊断为“下肢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随后分别行右足小趾截肢术、行右下肢静脉动脉化、行右膝下截肢术。王强认为当初在无锡医院诊治时,医生遗漏了诊治,属于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的行为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医院存在漏诊的医疗过失,医院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较为客观合理。据此,:医院赔偿王强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70000余元的25%即人民币11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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