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0-10-14 13:04:15
同大家一起了解下什么是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我国一位著名的民法学家说:新《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虽然与原来的《办法》相比有所提高,但是赔偿标准仍然过低。例如,误工费赔偿,最高赔偿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比《国家赔偿法》规定降低2倍。致人死亡的,仅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年的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为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患者残疾的,仅赔偿3年的当地平均生活费,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要赔偿 10至20倍的职工年平均工资。 9月10日,个旧市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的周文明律师将近3000字的《提请审查行政法规建议书》寄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审查委员会,以期将“死亡赔偿金”列入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项目中。在《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造成死亡的,均有单独的死亡赔偿金,而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却没有规定。我认为这位律师其实是在哗众取宠。关于死亡赔偿,有两种学说和立法例:扶养丧失说,即认为致人死亡,断绝了死者亲属受扶养的来源,加害人应当赔偿靠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扶养费。继承丧失说,认为致人死亡,对死者造成的余命年限的可得收入扣除其余命期间的生活费,其余额作为债权应由死者的继承人。加害人应赔偿逸失利益的损失,即余命年限内预期可得利益,扣除生活费。我国在其它法律中采前一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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