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医院轻微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1 03:24:15
孕妇高血糖产下脑瘫儿,医院监测不力承担责任
产妇小邵在怀孕时检查发现有高血糖,所以对产前检查很重视,生怕小宝宝有什么三长两短。在怀孕38周多的时候,前往某区妇幼保健院进行例行产前检查果真发现胎儿情况不好。医院对胎儿监测发现胎心150次/分,基线直线型平坦并见重度变异性减慢,生物物理评分2分,拟诊“胎儿窘迫”,要求产妇立即住院结束妊娠。产妇听从医院安排,立即住院,当晚七点左右,医院为产妇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娩出一男婴,羊水呈胎粪样,男婴哭声低,产后1分钟Apgar评分7分,加压吸氧5分钟,拟诊“新生儿轻度窒息”收入新生儿病房。小孩生后第二天晚上出现抽搐,时间长达半小时,经急救抢救后仍然反复抽搐并有呼吸困难,立即转入某儿科医院。儿科医院为患儿测得的血糖为0.4mmol/L,诊断是1、缺血缺氧性脑病;2、低血糖;3、吸入性肺炎。在该院住院二十天出院了,但缺血缺氧性脑病是确定无疑的,至于将来对小孩影响有多大,只有看小孩自己的造化了。几个月过去了,小邵发现小孩的发育明显迟缓,医师诊断小孩存在一定程度的脑瘫。
小邵在怀孕期间发现高血糖,按照医疗常规,母亲为糖尿病患者的,其新生儿应尽早喂哺及定时检测血糖。但从某妇幼保健院的病历上看,从小孩出生后,该院一次都没有检查过血糖。产妇在手术后几天一直没有奶水,奇怪的是,在小孩护理记录的饮食栏内写的是“母乳”。小孩在儿科医院发现低血糖,而低血糖会导致大脑所需能量不足而引起抽搐,严重的可遗留下脑瘫等后遗症。因此,小邵夫妇认为其小孩的脑瘫是某妇幼保健院喂养不当造成的。但某妇幼保健医院认为,患儿脑瘫是宫内窘迫造成的,产后定时喂糖水、代母乳,并给予葡萄糖补液,无严重低血糖证据,医方不应该对患儿的脑瘫承担责任,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同意与患者方一道直接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首次鉴定分析意见认为,1、患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诊断明确,是宫内窘迫造成。理由是患儿产前检查生物物理评分2分,NST7,羊水胎粪污染,出生Apgar1分钟评分7分;生后血Ph值7.2,有呼吸性酸中毒,生后早期有抽痉,目前患儿神经系统后遗症是缺氧缺血性脑病造成。2、患儿有低血糖存在,生后喂糖水+奶+静脉补液所提供的补给量符合常规,但未及时监测血糖属于工作存在不当。综上分析,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小邵夫妇不同首次鉴定结论,提出再次鉴定。
再次鉴定分析意见为:1、患儿母亲在医方产前检查时,胎监发现异常而收住入院,诊断为“胎窘”。经超声检查后,行子宫下段剖宫产,羊水呈胎粪样,胎儿娩出后哭声低,发现有胎粪吸入,新生儿血气分析亦显示缺氧和酸中毒。以上因素是造成患儿脑损害的主要原因。患儿出院后证实脑组织缺血缺氧性改变。2、患儿从医方转入儿科医院住院,在该院的诊疗过程中证明患儿低血糖存在,而患儿在医方治疗期间未予监测血糖并针对治疗。不能排除其与患儿缺血缺氧性脑病之间亦存在一定关系。综上分析,本病例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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