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9-10-15 04:19:15


案情: 2004年12月22日,曾母为了顺利产下胎儿,提前两个月到被告宾阳县某医院的产科住院保胎待产,直至2005年2月27日下午11时15分娩出原告宋儿。因被告某医院估计原告为胎儿成熟时的体重仅为3718克,而胎儿出生时的实际体重却为4650克,这一错误估算使其未能为胎儿的出生选择正确、科学的方法,从而造成了原告宋儿出生时发生肩娩困难,后经抢救才能娩出。第二天,曾母发现原告宋儿左臂没能正常运动,遂于上午9时30分将宋儿转至该医院新生儿科治疗,直至3月11日出院。经诊断:原告宋儿左臂从神经损伤、左锁骨青枝骨折、吸入性肺炎、轻度脑水肿等产伤。在原告未转至新生儿科之前,被告却未发现原告因肩难产而造成的损伤。


原告父母于2005年12月12日带原告至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继续治疗,被诊断为左肩瘫。在动手术后于同年12月20日出院,至今原告左臂仍不能正常活动。,要求被告某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73万余元。


,于2006年4月18日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原告宋儿左上肢损伤的伤残程度属于7级伤残。,也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其行为没有构成医疗事故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宾阳县某医院就原告未付住院费用提出反诉,经审理查明:原告宋儿在医院产科住院费用是2026元,新生儿科治疗费用是1000元,两项合计3026元,原告至今未付。


,由于被告医院医务人员错误估算原告产前的体重,导致其未能为原告的出生选择正确、科学的方法,造成了原告出生时左臂神经损伤、左锁骨青枝骨折,且被告当时也未能对原告的伤及时检查、治疗,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对造成原告的伤残,被告应承当全部责任;被告可向本院申请进行鉴定其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过错和过失,,也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被告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归还的3026元医疗费,因其中的2026元是原告在产科必须支出的费用,应由原告负责清偿,而其中的1000元,是因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损伤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被告自己负担。
 
徐骏律师评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往往是医疗纠纷案件的一个关键点,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对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谁申请谁先付费,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有经验的律师可以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达到由医院付费,患者不承担鉴定费用的效果,充分维护患者的权益。但遗憾的是,很多人却不能够认识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