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规则

发布时间:2019-08-03 07:20:15


(1995年6月19日)司办字[199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公证、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和减少三角债,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通俗生动的形式,大力组织宣传活动,使公民、法人和有关部门充分认识提存公证的意义和作用,了解提存公证的条件、范围和程序,从而更好地运用提存公证这一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提存公证是一项专业性很强、要求很高的公证业务,虽然提存公证从1987年起就在一些城市试办,,但是,一些地方在具体办证时仍很不规范,也发生过一些问题。《提存公证规则》的制定,有利于进一步开拓公证业务领域,提高提存公证质量。各地应组织公证人员认真学习《提存公证规则》,必要时,应对有关办证人中进行专门培训。

二、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担保的效力,公证处的权利和责任重大,有时涉及的金额也很大,稍有不慎,就可能给当事人和公证处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所以,公证机构应从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提存公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提存公证;对于提存物品和款项应有严密稳妥的保管储存措施,绝不能非法挪用;对于提存标的物,应严格按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给付,给付前应经公证处主任审批。

三、要全力维护提存公证的信誉,树立起公正、权威、稳妥可靠的形象。坚决严肃查处办理提存公证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今后,如有此类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出,必须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提存公证规则

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