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5
发布时间:2019-08-05 08:22:15
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5
(预期违约)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因预期违约而导致的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为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其目的是使受损害方提前获得法律上的救济,防止其蒙受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预期违约可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前者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肯定明确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二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根据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认定其违约;不同点在于违约方的意思表示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还是推定形式、默示形式。
V. De Latour案。该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雇佣合同。合同约定,受雇人将在6月1日之后的三个月内担任雇主的信使。然而在6月1日之前,该雇主通知受雇人,不再履行雇佣合同。,受雇人为了自6月1日起向雇主提供服务,不得不做履约的准备,并拒绝其他人的雇佣,而该雇主的毁约行为使受雇人处于无事可做的境地,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该受雇人立即起诉合理,而不必等到6月1日之后再起诉。
明示预期违约必须具备如下要件:其一,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这段时间内;其二,当事人将不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地、无条件地、确定地做出;其三,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重大的不履行,;其四,不履行无法定理由①。
英美判例及成文法在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上赋予了非违约方选择权:首先,他可以立即行使诉权而得到救济,即非违约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必坐等履行期的到来;其次,不理会对方的提前毁约表示而继续维持合同效力,等到实际履行期到来时,按照实际违约得到救济;最后,要求实际履行。美国统一商法典2-610条肯定了上述规则。在我国,由于法律兼采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因此,非违约方还多了一项选择:根据合同法第68条中止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预期违约方在作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后,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允许的限度内,可以撤回其拒绝的表示,维持合同原有的效力。根据英美判例及美国统一商法典2-611条的规定,这种意思表示的撤回受到下面两个条件的拘束:其一,撤回的请求必须在对方没有解除合同之前作出,如果对方已作出解除合同的表示,合同就已无法继续保持效力。其二,撤回必须在对方的合同地位没有根本改变之前为之,如受害方已与他人缔结买卖标的相同的合同,就认为其合同地位已根本改变。因此,一方声明不履行,对方已接受,但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又要求履行,对方不接受的,仍发生违约责任问题。
V. Synge案。被告于婚前向原告许诺,他婚后把一栋房子转归原告所有,但被告此后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使其许诺成为不可能。:尽管不排除被告重新买回该房屋以履行其许诺的可能性,但原告仍有权解除该合同并请求赔偿。
在默示预期违约中,默示违约方并没有将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明确表示出来,而是另一方根据某些情况预见到其将不履行义务,即根据其预见作出反应。因此该预见必须具有合理性。哪些情况下可以“合理地”预见对方违约?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规定:“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形包括:(1)债务人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2)商业信用不佳;(3)债务人在准备履约或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或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的危险。,对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有缺陷、债务人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债务人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能或不会履约均可成为合理预见的标准。比较而言,公约更具客观性。实践中供方在交货期限届临前将合同约定的特定物高价转售给第三方、承揽法不购买原材料、不招聘工人、借款人不偿还银行利息等,均可发生默示预期违约。
在救济方式上,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规定,默示预期违约与明示预期违约有所不同:(1)当一方根据客观情况预见到对方将到期不能履约时,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其能够履行的保证。在对方提供适当的保证前,他有权中止相应的履行;但不能简单地解除合同。因为这种预见毕竟是一种主观的判断,与对方的明示不同。(2)如果对方在收到预见方要求提供保证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没有提供适当保证,他方可以按照预期违约的一般救济原则行使权利,即预见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即时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坐等履行期限届至后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该处理方法即为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如前所述,我国合同法既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又规定了预期违约,受害人享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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